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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景津环保: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9-12-31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
管理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
人自行审慎判断,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办法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公司证券部应当及时办理登记。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和解释亦由董事
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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