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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景津环保: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2020-03-31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0-008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协议内容: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或“景津环保”)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协议书》,建设高性能过滤材料产
业化项目(暂定名,以在发改部门备案名称为准),项目总投资约 3.6 亿元人民
币。
     风险提示:
    1、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须政府立项核准及报备、土地公开出让、
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尚存在不确定性。
    2、上述投资项目尚未经过公司的可行性论证,项目建设与实施尚存在较大
不确定性;投资项目中的建设内容、投资金额、用地规模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
计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上述投资
项目仅为初步签订投资协议,项目的建设、达产均未开始,且需一定的时间周期,
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
素,公司将充分考虑各方建议,审慎研究决定,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3、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虽然公司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且银行信用良好,但仍可能存在资金筹措不及时到位的风险,进而影响项目建设
进度。
    4、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供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
况、技术进步、公司管理及人才等因素密切相关,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动都可能对
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预期效益带来不确定性。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公司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建设高性能过滤材料产业化项目(暂定名,以在发改部门备案名称为准),项目
总投资约3.6亿元人民币。
    (二)公司2020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
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地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1号。
    3、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投资系由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新建
高性能过滤材料产业化项目(暂定名,以在发改部门备案名称为准)。
    项目主要内容:项目总投资约3.6亿元人民币,计划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崇德一大道景津东厂厂区北邻新征用地约100亩(以实测为准),建设生产车间
及购买生产设备,主要生产高性能过滤材料。
    项目投资进度:目前项目处于筹划阶段,尚未取得项目新征用地,尚未经过
可行性论证,项目建设与实施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项目建设期:两年(暂为预估期间)。
    项目定位:对公司现有业务的产能扩张。
    项目资金来源:公司将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项目投资时的实际资金需求,
拟以自有及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
    四、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高性能过滤材料产业化项目(暂定名,以在发改部门备案
名称为准)。
    (2)项目总投资:约3.6亿元人民币。
    (3)项目位置: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一大道景津东厂厂区北邻开发区
管委会拟收回地块。
    (4)项目建设主体: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5)项目内容:计划在上述位置新征土地约100亩(以实测为准),建设生
产车间及购买生产设备,主要生产高性能过滤材料。
    2、土地出让
    (1)双方签署协议,甲方向乙方出具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乙
方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万)。甲方应在收到上
述保证金后,启动对项目地块的收储拆迁工作及“招拍挂”手续准备工作,并应
在收到保证金后2个月内,完成土地收储拆迁工作,并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发布项
目地块的拍卖公告及其他土地出让公告程序。
    (2)乙方按正规土地“招拍挂”流程,以公开竞争的方式,竞争项目土地
使用权,不再享受《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德经开发〔2017〕
19号文件)第二条工业项目落地奖励、第三条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3)乙方竞得土地并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上述壹仟万
元保证金返还乙方账户,若乙方因自身意志原因未参与“招拍挂”流程,则上述
壹仟万元保证金甲方不予返还。
    (4)自甲方收到保证金之日起6个月内,如因甲方及其他政府造成的原因导
致乙方未能取得项目目标地块,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上述壹仟万元保证金本
金并按5%年利率计算资金利息。该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为:资金利息=1000万元人
民币×5%÷365天×(保证金到甲方账户日6个月后至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到账日
止的自然日天数)。项目征地事宜是否继续,由双方根据当时情况另行商定。
    (5)如因甲乙双方意志外的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未能取得
项目目标地块,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上述壹仟万元保证金。
    (6)甲方应于项目开工前,使项目地块基础配套设施全部达到“九通一平”
的交付条件,其中电力配套要求建有35KV电缆专线,电缆专线、自来水、天然气
管道铺设至项目用地红线,保证能够满足企业新项目的生产经营需要。
    3、招商引资政策
    (1)乙方享受甲方《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德经开发
〔2017〕19号文件)及甲方其他文件规定的乙方符合享受条件的优惠政策,但不
含19号文件第二条工业项目落地奖励、第三条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乙方享受甲方《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德经开发
〔2017〕19号文件)“第五条工业项目经营贡献奖励” 中新设企业的同等待遇,
即项目投产后每年区级财力贡献新增部分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可
从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前2年按照对区级财力贡献增长部分100%予以奖励,
后3年按照对区级财力贡献增长部分的50%予以奖励;“新增部分”是指项目投产
当年乙方区级财力贡献较之前上溯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区级财力贡献的增
长部分。如德经开发〔2017〕19号文件被废止,该条的约束力依然有效。如本协
议签订后,甲方发布新的招商引资政策,乙方该项目符合新政策限定条件的,乙
方可根据政策规定享受新的招商引资政策。该财力贡献奖励兑现时间和流程按政
策落实,兑现后甲方向乙方提供财政拨款相关文件。
    (3)双方约定,乙方建设该项目需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甲方给
予免除。
    (4)项目建设期间(一般为两年),乙方缴纳的项目新征土地的土地使用
税区级财力贡献部分,甲方给予乙方等额奖励。
    4、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协助乙方办理项目规划、立项、环评、消防及其他相关的证照等手续。
    (2)因乙方是上市公司,该协议和项目信息涉及重大信息,在乙方公开披
露相关信息前,甲方须对乙方提供的协议、项目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乙方同意,
不得对外披露。该等知情人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买卖乙方股票,后期如需要进行知
情人登记,则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登记。
    (3)甲方负责对乙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5、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取得项目土地(即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后,应积极准备开工建设
相关手续,乙方在配套设施达到交付条件且项目手续齐全后2个月内开工建设。
若因存在甲方配套设施(包括“九通一平”)不到位等因素,或存在其他不可抗
力因素,则乙方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2)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乙方承诺不在项目地块上建设办公楼,且60%
以上生产车间为双层车间。
    (3)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在规划、消防、环保、建设等方面的
要求与规定。项目用地仅限用于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
擅自转让,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6、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解决。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约定的投资事宜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公司
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并有效提升公司高性能过滤材料的产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及利益。
    2、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定、良好,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包括自有及自筹
资金等方式,根据项目具体需要分期投入,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
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拟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协议书》,是基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的需要,有利于实现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
    七、风险揭示
    1、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须政府立项核准及报备、土地公开出让、
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尚存在不确定性。
    2、上述投资项目尚未经过公司的可行性论证,项目建设与实施尚存在较大
不确定性;投资项目中的建设内容、投资金额、用地规模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
计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上述投资
项目仅为初步签订投资协议,项目的建设、达产均未开始,且需一定的时间周期,
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
素,公司将充分考虑各方建议,审慎研究决定,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3、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虽然公司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且银行信用良好,但仍可能存在资金筹措不及时到位的风险,进而影响项目建设
进度。
    4、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供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
况、技术进步、公司管理及人才等因素密切相关,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动都可能对
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预期效益带来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