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环保: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15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就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日期、投票的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 月 7 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姜桂廷先生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11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190,041,7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1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
决;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89,990,5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 ,反对股数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弃权
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
况为:同意 663,119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2.83%;反对 51,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7.17%;弃权股数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