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环保: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2-25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05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2 月 24 日
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1.00 万股
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66 元/股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9 月 13 日,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景津
环保”)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张玉红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
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
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0 年 9 月 14 日至 2020 年 9 月 23 日,公司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
职务在公司厂区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
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
3、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
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披
露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3)。
4、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为授予日,
向 3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73.9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66 元/股。公
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
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93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 1,170.45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10.66 元/股;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九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总股本由 400,035,000 股增加为 411,739,500 股。
6、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2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 2 名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66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暂缓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
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
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暂缓授予部分权益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截止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之日,杨名杰先生和杨文
庆先生的限购期限已满,并且满足本激励计划的全部授予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
确定以 2021 年 2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0.66 元/股。
(三)暂缓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2 月 24 日
2、授予数量:21.00 万股
3、授予人数:2 人
4、授予价格:10.6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
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3)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暂缓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约占授予限制性 占授予时股本总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杨名杰 董事 20.00 1.6786% 0.0486%
杨文庆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00 0.0839% 0.0024%
合计 21.00 1.7626% 0.0510%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
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
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参与本次
激励计划的杨文庆先生(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系公司董事杨名杰先生之子,
其在授予日 2020 年 10 月 30 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故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决定暂缓授
予杨名杰先生的限制性股票 20.00 万股及杨文庆先生的限制性股票 1.00 万股,
合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 21.00 万股。
截至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
议作出决议之日,激励对象杨名杰先生、杨文庆先生的限购期已满,并且符合本
激励计划中的全部授予条件。因此,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向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杨名杰先生、杨文庆先
生共计授予限制性股票 21.00 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0.66 元/股,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4 日。
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与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暂缓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暂缓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暂缓授予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
1、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公司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和本次暂缓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
形。
6、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暂缓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
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
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2 月 24 日为暂
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为 10.66 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杨名杰先生及其子杨文庆先生在本次暂
缓授予的授予日 2021 年 2 月 24 日前 6 个月未对公司股票进行卖出。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激励计划的暂缓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4 日,以 2021 年 2 月 24 日收盘价
对本次授予的 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进行预测算,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
176.61 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176.61 110.38 58.87 7.36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验成果
的影响仅以目前信息测算的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
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不影响公司现金
流。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
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杨文庆先生(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系公司董
事杨名杰先生之子,其在授予日 2020 年 10 月 30 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
票情况,董事会对于杨名杰先生、杨文庆先生所获授的共计 21.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暂缓授予事项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截止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之日,杨名杰先生、杨文庆
先生的限购期已满,并且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的全部授予条件。
2、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
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
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4 日,同
意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1.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0.66 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认为,景津环保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景津环保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
予日合法、有效;景津环保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景津环保本次授予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杨名杰先生、杨文庆
先生的限购期已满,景津环保及本次授予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