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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景津环保: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161
号文核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津环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4,050.00 万股,发行价格 13.5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4,918.00 万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48,549.23 万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景津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景津环保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则、指引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持
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
定,针对景津环保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景津环保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具体工作开
展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具
         计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督导
  2                                               议,其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的权利义务。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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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
                                              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须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4                                             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规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5                                             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况。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公司董事杨名杰之子在 2020 年 3 月
                                              13 日至 9 月 11 日期间,买卖公司股
                                              份合计 14 笔,构成短线交易,上述
                                              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4 条、第 3.1.7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加强对董监高
                                              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
                                              管理,要求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
                                              律法规,强化合规守法意识,杜绝此
                                              类事件再次发生。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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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制度的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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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系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其他相关文件,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遗漏。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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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披露审阅的情况”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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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披露审阅的情况”
     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杨名杰之子在 2020 年 3 月
                                            13 日至 9 月 11 日期间,买卖公司股
                                            份合计 14 笔,构成短线交易,上述
                                            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4 条、第 3.1.7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12                                          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上海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交易所对时任公司董事杨名杰予以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监管关注。
     正。
                                            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加强对董监高
                                            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
                                            管理,要求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
                                            律法规,强化合规守法意识,杜绝此
                                            类事件再次发生。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应向上
13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事项发生。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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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生该等情况。
     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15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生该等情况。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
     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16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
         量。                                     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17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
                                                生该等情况。
         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
         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定期取得和检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2020 年度,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
  18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
                                                  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要求。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银河证券对景津环保于 2020 年度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银河证券认为景津环保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景津环保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 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