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环保: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6-10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24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7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6 - 2021/6/17 2021/6/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6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
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7.0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本次权益分派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411,949,5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
户的回购股份 3,461,023 股后,即以 408,488,47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85,941,933.9 元(含税)。
(2) 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公司本 次权 益分 派股 权登记 日的 总股 本 411,949,500 股, 本次参 与分 配的 股数为
408,488,477 股,回购专户中的回购股份 3,461,023 股不参与本次分配。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
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 2020 年度不送转股份,因此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 ( 参 与分 配 的 股 本 总 数× 实 际 分 派 的 每股 现 金 红 利 ) ÷总 股 本 =
(408,488,477×0.7)÷411,949,500≈0.6941 元
本次公司权益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694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6 - 2021/6/17 2021/6/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股东景津投资有限公司、姜桂廷、宋桂花、李家权的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013282)持有的公司股
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
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
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63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
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63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
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3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4-2758995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