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环保: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11-05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49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89 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583.575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4166%。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张玉
红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0 年 9 月 14 日至 2020 年 9 月 23 日,公司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厂区进
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
异议。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2020-036)。
3、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
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披露了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3)。
4、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3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73.9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66 元/股。公司
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
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93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 1,170.4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0.66 元/股;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总股本由 400,035,000 股增加为 411,739,500 股。
6、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2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 2 名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66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暂缓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7、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
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 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0.66 元/股。
8、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2021 年 5 月 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和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总股本由 411,739,500 股增加为
411,949,500 股。
9、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同意为符合条件的激
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389 名,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83.57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166%。同意公司根据《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对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并回购注销部分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50%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并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完
成了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93 名激励对象实际授予 1,170.45 万股
限制性股票,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
明》。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1
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 励 对 象未 发 生前 述 情
2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
定的。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
以公司 2017-2019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 营业收 入为 332,929.79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8%;或以公 万元,以公司 2017-2019
司 2017-2019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0 年 年 营 业 收 入 均 值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281,332.22 万元为基数,
注:以上“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收入;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为 18.34%。
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
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净利润 51,468.26 万元,
3 剔 除 本 次及 其 它激 励 计
划 股 份 支付 费 用影 响 ,
2020 年 度 净 利 润 为
53,500.14 万元,以公司
2017-2019 年净利润均值
28,783.65 万元为基数,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85.87%。
因 此 公 司层 面 业绩 考 核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本 次 限 制性 股 票激 励 计
4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 划中除 4 名激励对象离
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 职,其余 389 名激励对象
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其 2020 年度考核结果均达
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 到“良好”及以上,符合
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合格”,其当年的限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制性股票 80%可解除限售; 其 当 年 的限 制 性股 票 可
若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当年的 全部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批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93 人:其
中,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合计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3.30 万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不纳入本次解除限售的
范围,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与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将及时办理上述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批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对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89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 583.575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相应数量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及股份上市手续。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共计 389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583.575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
额的 1.4166%。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
剩余未解锁限
已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万股) 性股票数量(万股)
(万股)
董事、副总经理、
张大伟 20.00 10.00 10.00
董事会秘书
李东强 董事、财务总监 15.00 7.50 7.50
卢毅 副总经理 25.50 12.75 12.75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106.65 553.325 553.325
(共 386 人)
合计 1,167.15 583.575 583.575
注:上表中“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剔除了本次待回购注销的 4 名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员工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30 万股。
四、独立董事意见
1、经核查,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
就,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解锁事项,公司董事会已获股东大会授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本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
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满足,389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
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
划》的要求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手
续,共计解除限售 583.5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君致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景津环保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期即将届
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