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装备: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04-16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四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7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0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 14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15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 17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 17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 17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 18
一、限制性股票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况说明 ...................................... 18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18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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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景津装备”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
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景津装备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
意见,以供景津装备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景津装备提供,景津装备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
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景津装备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
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
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
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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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景津装备的任何投资
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
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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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景津装备、上市公司、公司 指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
指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本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景津装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指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
告
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
限制性股票 指
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
限售期 指 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
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有效期 指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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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景津装备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权激励
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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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景津装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
责拟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为 805.9329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1,191.65 万股的 1.96%;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
权益。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
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的 1%。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一)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
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对激励对象进
行授予,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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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
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
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
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
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在权益分派时分配到激励对象个人,
或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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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
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
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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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0.24 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20.24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19.24 元。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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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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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
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2%;
2、以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3%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
2、以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
2、以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6%
注:以上“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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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考核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针对所有激励对象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
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
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增长率能反映产品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的提升,也
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设置了业绩考核目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
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
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
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制定的考核指标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和激励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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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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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3 月 28 日,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张玉红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相关公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22 年 3 月 29 日至 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厂区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
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景津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0)。
三、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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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3)等相关公告。
四、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
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4 月 15 日
为授予日,向 29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5.932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0.24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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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2 年 4 月 15 日
(二)授予数量:805.9329 万股
(三)授予人数:294 人
(四)授予价格:20.24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约占授予限制性 占授予时股本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万股)
杨名杰 董事 17 2.11% 0.04%
卢毅 副总经理 18 2.23% 0.04%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770.9329 95.66% 1.87%
(共 292 人)
合计 805.9329 100% 1.96%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
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
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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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况说明
本激励计划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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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以 2022 年 4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 29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5.9329 万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为 20.24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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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景津装备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景津装备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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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景津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
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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