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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津装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279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11,916,500 元
  注册地址     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
  办公地址     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    姜桂廷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
               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
  经营范围     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塑
               料制品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
               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
               可审批的项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润滑油销售。(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161
号文核准,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津装备”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4,050.00 万股,发行价格 13.5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4,918.00 万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48,549.2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到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
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9】01620001 号《验资
报告》。公司已依照规定开立了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与保荐机构、募
集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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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
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五、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2
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
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
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
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七、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
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获得
信息机会平等,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八、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前述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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