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31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赛腾精密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
讨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
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二、 关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正常周转的
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
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就上述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公司对公司管理层的授权范围和授权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不超过 6 个月的理财产品,公司可在使
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滚动使用。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对购买理财产品行使
相关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
三、 关于调整本次交易发行可转换债券债券期限的意见
本次交易发行可转换债券债券期限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调整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原交易方
案的重大调整。
上述债券期限调整、修订后的《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
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以及交易补充协议(二)
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符合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方世南、陈再良、权小锋
2019 年 0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