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力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9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力医疗”、“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
的贯彻执行,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
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2018年利润分配预
案,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公司稳定快速的发展,更好的回报股东,不存在损害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和2019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交易是在
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公司预计的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以往年度正常发生并具有连续性的
交易事项,定价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参考协商确定价格,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
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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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度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公司所处同行业、同地区、同
岗位的薪酬水平,考核和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不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理财,可以提高
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
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在决
议有效期内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选择适当的
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和较低风险非保本型金融机构理
财产品、结构性存款。
六、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8年度)》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8年度)》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反映
了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
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关于2019年度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度预计发生对外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全资子
公司,公司为该等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各子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银
行授信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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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八、关于2019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历年的审计过
程中,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的要求,恪尽职守,遵循
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
报告能充分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2019年度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财务审计机构。
九、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
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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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牟善松 潘彦彬 李 玲
2019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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