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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力医疗:维力医疗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1-12  

                        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2-004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34 号)核准,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632,218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4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442,298.64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6,627,358.48 元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392,814,940.1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全部到位,
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
限公司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2100011003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等事项的授权,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和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市沙
工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工医疗”)已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沙工医疗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前述银行在广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1 月 11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存储金额(元)
 广 州 维力 医疗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器 械 股份 有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82140078801200002497      57,879,400
 公司              珠江新城支行
 广 州 维力 医疗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器 械 股份 有限                              654875235602       126,921,140.16
                   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公司
 广 州 维力 医疗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器 械 股份 有限                           8110901012601384487    128,014,400
                   公司广州分行
 公司
 张 家 港市 沙工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医 疗 器械 科技                           9550880231588000119     80,000,000
                   公司广州分行
 发展有限公司
                               合计                              392,814,940.16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相关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凌鹏、罗方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
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
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
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
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张家港市沙工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
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二血液净化体外循环管路生产扩建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
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凌鹏、罗方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
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
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
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
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