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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派思股份: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11-29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7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项涉案事项均在审理过程中,一项案件被告方已经
   接受民事调解。
   上市公司(含下属孙、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三项案件合计诉讼请求金额约为人民币 2,084 万元(含本金及
   其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后续违约金暂未计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下述前两项诉讼案件尚在审理过程
   中,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第三项诉讼案件预计
   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为增加本期利润 16.87 万元。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其与北京中电远方
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交诉状,海淀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立
案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9)京 0108 民初 11241 号)。公司全
资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派思”)就其与力诺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供能合同纠纷一案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历城法
院”)提交诉状,历城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立案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案号(2019)鲁 0112 民初 6186 号)。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派思(大连)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就其与北京东正捷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开发区法院”)提交诉状,大连
开发区法院立案,后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接受了民事调解,由大连开发区法院出具
《民事调解书》((2019)辽 0291 民初 7497 号)。现就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 1 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北京中电远方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2: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自 2012 年起至 2015 年 9 月间,第一被告陆续与原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及技
术服务合同,共计总价款为人民币 56,260,390.00 元。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
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目前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应依约支付全部款项,但截
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有 6,856,040.50 元尚未支付。
    第二被告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系孟加拉 Meghnaghat 双燃料 337MW(净)
联合循环电站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商,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股东,案涉项目工程由
第一被告具体实施,二被告在案涉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人员、财产混同等情形,
导致所欠原告债务至今未能偿还,故第二被告应与第一被告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第一被告北京中电远方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买卖合
同价款 6,856,040.50 元及利息(以前述款项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 50%计算。暂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利息为人民币 298,237 元,合计为 7,154,277.5 元)。
    (2)请求判决第二被告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3)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中电远方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
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在海淀法院立案,案号
(2019)京 0108 民初 11241 号。
    该案于 2019 年 8 月 6 日上午 9:30 第一次开庭,因时间关系,进行到质证环
节(部分)。2019 年 9 月 9 日上午 9:30 第二次开庭,审理之后,主审法官认为
案涉设备在国外安装调试运行,有涉外因素,因此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
法院,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目前还在办理移送管辖过程中。


    (二)案件 2 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 年 9 月,大连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股东)与被告签署《供
能服务合同》,约定由大连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所属的济南力诺科技
园南区投资、建设并运营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以下简称“能源站”),大连派思
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主要权利义务是为能源站进行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
维护,获得供能服务款。2016 年 5 月 16 日原告、大连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与被告三方共同签署《主体变更补充协议》,将《供能服务合同》的合同主体由
大连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原告成为合同主体,承接了原大连派
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供能服务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供能服务合同》签署后,2015 年 10 月份临时工程开始建设,2016 年 7
月 11 日项目正式开始建设,2016 年 6 月 28 日临时燃煤锅炉投入运行使用,2016
年 10 月 24 日临时 15T 燃气锅炉投入运行使用,2016 年 11 月 16 日第二台临时
燃气锅炉调试完成投入运行使用。2019 年 1 月 1 日-2019 年 1 月 31 日两台 OPRA
燃机发电并网调试。自此双方进入了供能服务期,该期限为二十年,自能源站并
网发电投入商业运行日期开始计算,故开始日期应为 2019 年 2 月 1 日。
    原告与被告的《供能服务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已经合法生效,并
进入了履行阶段,各方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
《供能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投资、建设、运营能源站,为产业园提供供能服务等
义务。而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即支付供能款),截至 2019 年 6 月 5
日尚有蒸汽、电力供能款、低负荷供能补偿款及滞纳金总计 9,622,351.26 元未
支付,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 60 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自己的义务”的规定,严重违反了《供能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履行合同义务并
承担违约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 2019 年 6 月 5 日止拖欠的蒸汽、电力
供能款及最低负荷补偿款共计 8,487,933.41 元、违约金 1,134,417.85 元(暂计
算至 2019 年 6 月 5 日)及后续违约金(后续违约金自 2019 年 6 月 6 日起至实际
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收取 1‰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委托代理支付的律师费 2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4、案件进展:
    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19)鲁 0112 民初
6186 号。2019 年 8 月 14 日,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反诉请求为:1、
请求被反诉人因建设逾期给反诉人造成的电费损失 2,715,139.62 元(暂计至
2019 年 7 月,之后损失按实际发生情况另行主张);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
人承担。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理由为:合同签订后,山东派思建设严重
途期,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提供供能服务。现阶段,山东派思仅向力诺集团供汽,
并不供电,且所供蒸汽系由补充调峰所用的两台临时锅炉提供能源站两台 OPRA
燃气发电机组及两台余热锅帅等主设备均未投入运营。因山东派思的违约行为,
导致力诺集团需另行采购用电,自 2017 年 1 月累计额外支出电费 2,715,139.62
元。
    该案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 14:00 时第一次开庭,法官组织调解,山东派思无
法接受对方的调解方案,调解失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19 年 9
月 6 日上午 9:00 法院组织双方质证,2019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00 开庭审理案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官仍在对该案件进行现场调查,山东派思就本案暂未
收到下一次开庭通知。


       (三)案件 3 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油派思(大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东正捷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3 月,原、被告签署《液化天然气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
液化天然气,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到原告通知指定地点提货,根据原合同第八
条月底,双方结账日为每月 20 日进行账目核对,确认无误后于每月 21 日至 25
日前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开票后 10 内被告完成付款,否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
按欠款总额每天支付 1%的滞纳金。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未按照
原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截止 2019 年 9 月 4 日,被告仍拖欠货款及滞纳金共计人
民币 3,862,655.35 元。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 3,474,305.6 元,滞纳
金共计人民币 388,349.75 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9 月 5 日止)及后续滞纳金(后
续滞纳金自 2019 年 9 月 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收取 1‰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4、案件进展:
    中油派思(大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正捷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分
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开发区法院主持调解并由该院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出
具《民事调解书》((2019)辽 0291 民初 7497 号),该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
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东正捷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向
原告中油派思(大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 3,374,305.6 元及违约
金 388,349.75 元(违约金计算方式:自 2019 年 5 月 5 日始至 2019 年 9 月 5 日
止按照每日收取 1‰计算),以及后续违约金(后续违约金计算方式:自 2019 年
9 月 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收取 1‰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 18,851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北京东正捷燃气有限公司
天然气分公司承担。


    二、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 1 和案件 2 正在审理过程中,案件 3 已以法院调解方式结案,目前
中油派思(大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尚未收到被告北京东正捷燃气有限公司天
然气分公司支付的相关货款及滞纳金。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案件暂未形成终审判决,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如果被告如期履行《民事调解书》规定的货款
及违约金付款义务,第三项诉讼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为增加本期利润
16.87 万元。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密切关注
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案号为(2019)京 0108 民初 11241 号和案号为(2019)鲁 0112 民初 6186
号的《法院受理通知书》以及案号为(2019)辽 0291 民初 7497 号的《民事调解
书》;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