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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派思股份:关于全资孙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0-11-14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5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含下属孙、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案由: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力诺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合同纠纷。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被告力诺集团应支付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投资本金 59,120,000 元及投资财务成本 7,094,400 元,应支付供能款、最低
   负荷补偿款 5,735,155.22 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本次诉讼最终
   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济
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01 民初 1091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案进展情
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派思”)诉
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
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0)鲁 01 民初 1091 号。山东派思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 2015 年 10 月 15 日签署的《供能服务
合同》。
    ( 2 ) 请求 判 令被 告支 付 原 告截 止 至合 同解 除 之 日全 部 投资 费 用 净 值
79,119,830.97 元(其中含投资资本金 64,120,916.61 元和已投资金额 12%的年
化财务成本 14,998,914.36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止
拖欠的供能款及最低负荷补偿款共计 17,189,920.65 元、违约金 2,443,890.55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及后续违约金(后续违约金以 17,189,920.65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 1‰计算)。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委托代理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实现
债权的费用。
    关于该案件详细情况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参见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
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
    二、 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01 民初 1091 号《民
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本案所涉的《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功能服务合同》
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解除;
    2、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派
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本金 59,120,000 元及投资财务成本 7,094,400 元;
    3、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派
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供能款、最低负荷补偿款 5,735,155.22 元及违约金(违约
金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 5,735,155.2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4、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判决义务后,本案
所涉的能源站属于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5、驳回原告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求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91,800 元,由原告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190,253
元,由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01,54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
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但本案对方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诉讼结果仍存
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
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
投资。


    报备文件:
    (2020)鲁 01 民初 109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