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思股份:派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2021-04-30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的独立意见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
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所涉及的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任职
资格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 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
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
3、 候选人诚实信用、勤勉务实,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熟
悉行业和公司情况,能胜任所聘任职务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赵光敏先生、黄惠妮女士、王江洪先生、田磊先生作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产生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同意将上述候选人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公司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对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启明先生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被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
等情况,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素质、必要的专业背景、工作能力及经
验,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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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夏同水
吴长春
王 华
签署日期: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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