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5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含下属孙、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案由: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力诺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合同纠纷。 涉案的金额:二审判决被告力诺集团应支付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投资财务成本 7,094,400 元,应支付供能款、最低负荷补偿款 5,735,155.22 元及违约金等。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按照一审判决分担。二审案件 受理费 401,547 元,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02,314 元,由山东派思 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99,23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 结果,根据该判决结果,山东派思与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力诺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供能服务合同》将继续履行。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力诺集团项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48,036,428.63 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2,041,299.04 元(系公司 2020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案件(2020)鲁 01 民终 10248 号《民事判决书》尚未支付完毕 的款项),其中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 102,697.43 元,生效判决被力诺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后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 生积极影响。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 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派思”)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 鲁民终 340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派思”) 诉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在山东省济南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0)鲁 01 民初 1091 号。山东派思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 2015 年 10 月 15 日签署的《供能服务 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合同解除之日全部投资费用净值 79,119,830.97 元(其中含投资资本金 64,120,916.61 元和已投资金额 12%的年 化财务成本 14,998,914.36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止 拖欠的供能款及最低负荷补偿款共计 17,189,920.65 元、违约金 2,443,890.55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及后续违约金(后续违约金以 17,189,920.65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 1‰计算)。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委托代理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实现 债权的费用。 关于该案件详细情况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参见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 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 2、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20 年 11 月 4 日,山东派思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01 民初 1091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本案所涉的《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功能服务合 同》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解除; (2)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 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本金 59,120,000 元及投资财务成本 7,094,400 元; (3)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 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供能款、最低负荷补偿款 5,735,155.22 元及违约金(违 约金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 5,735,155.22 元为基数;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 (4)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判决义务后,本 案所涉的能源站属于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5)驳回原告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求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91,800 元,由原告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190,253 元,由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01,54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 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详细情况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参见公司《派思股份关于全资孙公司 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 号)。 二、 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山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力诺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供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未生效;(2)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产权人为大连派思新能源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派思公司”),并负责自行拆除;(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 项,改判驳回该项诉讼请求;(4)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服务合同》未生 效,双方互付返还义务;(5)一、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均由派思公司承担。 上诉人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 请 求 :( 1 ) 依 法 增 加 一 审 判 决 第 二 项 款 项 12,905,430.97 元(包括增加投资资本金款项 5,000,916.61 元,年化财务成本 款项 7,904,514.36 元);(2)力诺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2021 年 4 月 22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民终 340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01 民初 1091 号民事判决第 三项; 2、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01 民初 1091 号民事判决第 一、四、五项; 3、变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 01 民初 1091 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派思新能源 发展有限公司投资财务成本 7,094,400 元”; 4、驳回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按照一审判决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401,547 元,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02,314 元,由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负担 99,233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根据该判决结果,山东派思与力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供能服务合 同》将继续履行。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力诺集 团项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48,036,428.63 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2,041,299.04 元(系公司 2020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派思股份关于全资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1 号中涉及的案件(2020)鲁 01 民终 10248 号《民事 判决书》尚未支付完毕的款项),其中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 102,697.43 元, 生效判决被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后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 及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截至目前,山东派思诉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起合同纠纷案件均已取得终 审判决,参考公告编号为 2020-081 号和 2021-045 号。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报备文件: (2021)鲁民终 340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