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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水发燃气: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水发燃气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09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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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2 层

                 电话:021- 5081 9091   传真:021- 5081 9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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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683 号



致: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贵公

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

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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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贵公司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故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 根据贵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

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1-047),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

发出后,贵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3、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3 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4、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8 日 15:00 在山东省济南市敬德

街 521 号地矿大厦 14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6 月 8 日的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8 日

的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0,404,93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0793%,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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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0,249,23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5.038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5,7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1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

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5,7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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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投票全部

         结束后,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结果,并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 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如下: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权股份总      反对(股)   权股份总   弃权(股)     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                      (%)                     (%)

       《关于公司拟开展燃
 1     气收费收益权资产证   170,325,731   99.9535         79,200      0.0465        0           0.0000
       券化业务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权股份总      反对(股)   权股份总   弃权(股)     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                      (%)                     (%)

       《关于公司拟开展燃

 1     气收费收益权资产证     76,500      49.1329         79,200     50.8671        0           0.0000
       券化业务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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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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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凯                                熊建刚




                                                      聂 婧




                                             202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