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燃气: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水发燃气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22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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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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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2077 号
致: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贵公
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
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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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 2021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故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 根据贵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
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1-084),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
发出后,贵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3、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15 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4、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 14:00 在山东省济南市经
十东路 33399 号 10 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及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12 月 21 日的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1 日的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0,263,53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0419%,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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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0,249,23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5.038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3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
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3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投票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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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后,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结果,并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 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如下: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权股份总 反对(股) 权股份总 弃权(股) 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 (%) (%)
《 关 于 全 资子 公 司水
发 新 能 源 有限 公 司收
1 购 通 辽 市 隆圣 峰 天然 170,260,631 99.9982 2,900 0.0018 0 0.0000
气 有 限 公 司等 两 家公
司 51%股权的议案》
《 关 于 公 司拟 参 与投
2 资 设 立 有 限合 伙 企业 49,310,278 99.9941 2,900 0.0059 0 0.0000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关 于 对 外担 保 的议
3 170,260,631 99.9982 2,900 0.0018 0 0.0000
案》
《 关 于 为 关联 方 提供
4 49,310,278 99.9941 2,900 0.0059 0 0.0000
担保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议有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权股份总 反对(股) 权股份总 弃权(股) 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数的比例
(%) (%) (%)
《关于全资子公司水
发新能源有限公司收
1 购通辽市隆圣峰天然 11,400 79.7202 2,900 20.2798 0 0.0000
气有限公司等两家公
司 51%股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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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拟参与投
2 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11,400 79.7202 2,900 20.2798 0 0.0000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对外担保的议
3 11,400 79.7202 2,900 20.2798 0 0.0000
案》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
4 11,400 79.7202 2,900 20.2798 0 0.0000
担保的议案》
以上第 1 项、第 3 项和第 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业已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上述第 2 项议
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业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以上第 2 项和第 4 项议案,关联股东水发众兴集团
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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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凯 经办律师:
熊建刚
沈从菊
202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