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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水发燃气: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2022-09-1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三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燃气”、“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山东水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
有的鄂尔多斯市水发燃气有限公司 40.21%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以及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
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未曾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 36 个月内未曾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
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苏天萌                     赵   月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