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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水发燃气:水发燃气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16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会议”),
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本次交易发表如下意
见:
    一、 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
可。
    二、 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
    四、 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
政策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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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产评估机
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明的,并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
利能力,有利于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符合上市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八、 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 本次交易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完成,能否通过批准或核准以及获
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经在《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作了重大
风险提示。
    十、 同意董事会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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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夏同水




                                         吴长春




                                         王   华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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