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讯通信: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年报及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9-03-28
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8 年年报及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18
年年报及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专项说明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上海桑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余额为 3,000 万元,控股子公司上海桑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其
全资子公司辽宁民生智能仪表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 5,690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
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
2、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阅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2、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披露的信息能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公司 2018 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未发现参与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
要的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临时
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了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
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对公司的审计,其在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勤
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公允合理地发表意见,按时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
我们建议董事会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综合考虑
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情况、所处行业状况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章程及有
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体现了公司对股东的回报,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六、关于公司《2019 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预计 2019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事项,是
基于被担保方经营发展的合理需要,有利于提高被担保方的融资效率,满足其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在本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了表决,本
次担保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全面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出具的《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内控制度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
展,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完整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八、关于《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变更后的名称与
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能够涵盖公司重要信息,有利于投资者辨识,不存在损害
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变更公司名称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的事项。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能够实现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可行的投资回报,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并调整项目投资结构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终止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并
调整该项目投资结构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该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的
相关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调整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股份回购方案的事项,是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维护
广大投资者的实际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
调整股份回购方案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