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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讯通信:超讯通信: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4-07  

                        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22-037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一审法院判令练马林应支付的股权回购款 8,841,512.92
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案件处于原审被告提起
二审上诉及立案受理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普环保”)股权回购方练马林、
阳显财、肖龙洋(以下统称“被告方”)在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多次催告下仍未能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第二、第三期股权回购款,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对上述被告方依法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收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练马林诉讼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具体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关
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收到练马林的上诉状,并于 2022 年 4 月 6 日收到
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法院传票》,法院对练马林的上诉申请进
行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一审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 0104 民初
13653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
    2、请求法院判令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
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1)川 0104 民初 13653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
用法律错误,因此特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一审法院错误的将《超讯公司与练马林、阳显财、王永毅、李珊、肖龙洋之
股权回购协议》的第 2.3 条认定合法有效。
    该协议条款系霸王条款,严重的违反了公平原则且并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
该条款约定即使未到付款时间的回购款也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上诉人虽然
负有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义务,但是合同中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
确约定,并且在签订《股权回购协议》时,被上诉人为保证自身利益,要求上诉
人按照股权价款上浮 10%的价格支付股权回购款。因此再要求上诉人对未到支付
时间的款项支付利息严重的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应当依法认定
该条款无效,所以上诉人不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
    综上,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部分法律适用错误,为保障上诉人合法
权益,特上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在一审判决后,练马林累计向公司支付了已到期的第二期部分回购款
1,600,000 元。
    上述诉讼案件处于原审被告提起二审上诉及立案受理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