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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讯通信:超讯通信: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6-28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C0089 号


致: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2年6月11日、2022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合称为“会议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
本次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27日11:0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48号
绿地中央广场E栋28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梁建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年6月27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互联网投票
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9:15至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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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上海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22日)的股东名册,
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不存在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合计5人,代表股份45,497,52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093%。


    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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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45,497,5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5,497,5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物业租赁合同变更的议案》


    同意45,497,5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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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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