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顿电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6-08-18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公
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
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
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
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须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将不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
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视情形给予行政及经济处
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6 日
附件: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编号:
申请单位或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是 □否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是 □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单位或部门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