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顿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1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19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9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
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7.50 元(含税)。本次分
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
引》、《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关于现金
分红的有关规定,有利于股东更好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
述预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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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
励计划》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决策的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合法、有效,同意
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10.68 元/股调整为 9.98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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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章林 王子谋 陈柳钦
201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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