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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依顿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29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
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资料。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
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
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
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
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四)公司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上市公司进
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因与公
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
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实质重于形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表(见本制度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时,下述涉及主体应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按
照第九条的要求填写。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表。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1项至第3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定期(每年一次)检
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董事会制订统一的《内幕信息保密协议》,并负责与上述内幕人员
签订,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提供知情
人名单(如附件的格式要求)等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
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
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网站、
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
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
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刊或网站上进行
信息披露。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
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
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自知息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
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七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
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
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八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
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
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
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交
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
究等事项,并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
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
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
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公司名称:                                                             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息                                                知悉内
序                            职务/岗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   身份证号码                                   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名                                                  方式
 1                                                             注3         注4           注5                              注6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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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一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
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
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