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顿电子: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9-26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证券代码:603328 证券简称:依顿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0-044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原告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205,955,915.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原告提起上诉案件的一审
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外,针对该诉讼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依
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顿投资”)前期已出具承诺:如经法院判决,该
诉讼对依顿电子(证券代码:603328)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依顿投资独立承担。
因此,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及利润造成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奚顺玉因劳动合
同纠纷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资料。奚顺玉因劳动合同纠纷起
诉公司,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20-024)。
2020 年 7 月 29 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原告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
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33)。
二、本次上诉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及传票等
相关资料,上诉人奚顺玉因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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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 2072 民初 4720 号民事判决,现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以下内容均出自上诉人《民事上诉状》):
1、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并已进入实施履行的终身员工劳动关系
有效并续存;被上诉人逼上诉人签的用于钻法律空子解雇上诉人并拒绝上诉人履
行劳动的一个月短期劳动合同无效;判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与上诉人约定的终身
员工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上诉人法定退休年龄结束即至 2027 年 2 月 13 日;
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自 2006 年 8 月 1 日起至上诉人法定退休年龄即
至 2027 年 2 月的工资薪酬待遇,即每月基本工资 1 万元+年薪 278.64 万元,计
人民币 6,062.44 万元(注:已减去了《协议》中支付 2016 年 3 月 24 日至 2019
年 3 月 23 日的 36 个月基本工资);
2、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一次支付 2016 年 3 月 24 日至 2019 年 3 月 23 日
共计 36 个月基本工资的《协议》中 18 个月基本工资计 18 万元。
3、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 2005 年 10 月 21 日到 2006 年 7 月 31 日二倍
工资差额 9.3333 万元。
4、判决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为其办理关系依顿电子生存和上市所需文
件、办房产证劳动报酬,计人民币 11.449581824 亿元;
5、判决被上诉人应当替广东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向上诉人支付依顿电子家
属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劳动报酬 10 万元;
以上一至五项合计人民币 1,205,955,915.4 元
6、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上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原告提起上诉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外,
针对该诉讼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依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顿投资”)前
期已出具承诺:如经法院判决,该诉讼对依顿电子(证券代码:603328)造成的
经济损失均由依顿投资独立承担。因此,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及利
润造成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及
时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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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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