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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依顿电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09-11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依顿电子
    股票代码:603328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顿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Offshore Chambers P.O. Box 217 Apia Samoa(萨摩亚国阿皮亚市离岸
办公室 217 号邮箱)

    通讯地址:Offshore Chambers P.O. Box 217 Apia Samoa(萨摩亚国阿皮亚市
离岸办公室 217 号邮箱)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1 年 9 月 10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

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本次权益变动
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后方可
实施;且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自愿

锁定承诺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方可实施完毕。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依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顿电子”)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依顿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待协议转让股份交割完成后方能生效。




                                    2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9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2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30




                                                           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顿投资”     指       依顿投资有限公司
依顿电子、上市公司               指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依顿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
                                          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93,741,816 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42%(以
                                          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九洲集
                                          团。同时,为确保九洲集团取得上市
                                          公司控制权,依顿投资承诺放弃部分
                                          股份表决权,根据依顿投资签署的
                                          《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之一、二》,自
                                          《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办
                                          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依顿投资合
                                          计 放 弃 其 持 有 的 上 市 公 司
                                          95,550,959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9.57%对应的表决权。
九洲集团                         指       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绵阳市国资委                     指       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依顿投资、李永强、李永胜及李铭浚
                                          与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9 月 8 日签署的《关于广
                                          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意向书》               指       依顿投资、李永强、李永胜及李铭浚
                                          与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6 月 4 日签署的《股份转
                                          让意向书》
《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之一》         指       依顿投资签署的《表决权放弃承诺函
                                          之一》。根据该承诺函,《股份转让协
                                          议》生效后 30 日内,依顿投资将向
                                          不与其构成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的
                                          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资管计划)转
                                          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50,021,975 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1%。
                                          在该 5.01%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前且《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
                                          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依顿投


                                      4
                                    资无条 件且 不可撤 销地 放弃该
                                    5.0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之二》   指       依顿投资签署的《表决权放弃承诺函
                                    之二》。根据该承诺函,自《股份转
                                    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
                                    户登记手续时,依顿投资放弃其持有
                                    的上市公司 45,528,984 股股份,约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56%对应的表
                                    决权,以确保九洲集团获得上市公司
                                    控制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中证登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准则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依顿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Offshore Chambers P.O. Box 217 Apia Samoa
                                     (萨摩亚国阿皮亚市离岸办公室 217 号邮箱)
法定代表人                           李永强

注册资本                             1500 万美元

公司编码                             4731

公司性质                             投资控股

主要经营范围                         对外投资

成立日期                             1998 年 10 月 8 日

经营期限                             无

通讯方式                             Offshore Chambers P.O. Box 217 Apia Samoa
                                     (萨摩亚国阿皮亚市离岸办公室 217 号邮箱)
主要股东名称                         高树有限公司持有依顿投资 100%股份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介绍

姓名           性别    国籍               身份证号码      长期居住地 在公司任职
                                                                      情况

李永强         男      加拿大国籍,       K0163***        香港        董事
                       中国香港居民
李永胜         男      加拿大国籍,       K1463***        香港        董事
                       中国香港居民
李铭浚         男      加拿大国籍,       K6855***        香港        董事
                       中国香港居民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在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
任职人员姓名                  其他单位名称                  在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
  李永强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高树有限公司                                        董事
               依顿(中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依顿(中山)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依顿(香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6
         皆耀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依顿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中山市港皓商贸有限公司                        监事
         基堡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凯霆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中山市荣利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经理
         业景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李永胜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高树有限公司                                  董事
         依顿(中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依顿(中山)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                董事
         依顿(香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皆耀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依顿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基堡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亨年环球有限公司                              董事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高树有限公司                                 董事
         依顿(中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依顿(中山)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               董事长
         依顿(香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皆耀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依顿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百勤油田服务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
         添利工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副主席兼行政总裁及执行
                                                      董事
         添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Termbray Wealth Investment Limited           董事
         X8 Finance Limited                           董事
         Goldbit Investment Limited                   董事
李铭浚
         基堡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凯霆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联意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
         Elite Smile Limited                          董事
         连信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万达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亚馨信贷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亚馨信贷重庆有限公司                         董事
         亚馨信贷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零在金融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重庆两江新区亚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万达通金融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7
            直充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奋富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零在金融有限公司                                 董事
            万达通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
            豐里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零在信贷有限公司                                 董事
            Earth Axis Investment Limited                    董事
            Jupiter Axis Investment Limited                  董事
            Mars Axis Investment Limited                     董事
            Mercury Axis Investment Limited                  董事
            零 在 金 融 (BVI) 有 限 公 司 Zero Finance       董事
            (BVI) Limited
            Venus Axis Investment Limited                    董事
            零 在 金 融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Zero         董事
            Finance Group Holdings Limited
            aEasy Finance Holdings Limited                   董事
            零钛有限公司                                     董事
            零镁有限公司                                     董事
            盛标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
            动时代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中威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
            Smart Racer Limited                              董事
            Ataski (BVI) Limited                             董事
            Titanium Ions Investments (BVI) Limited          董事
            钛离子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Titanium Ions Investments Limited
            Across Glorious Holdings Limited                 董事
            Sunninghill Global Limited                       董事
            彩力有限公司                                     董事
            Uranus Investment Limited                        董事
            中山市港皓商贸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经理
            中山市荣利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监事
            中山市荣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
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依顿电子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
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的情况。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公司控股股东依顿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李永强先生、李永胜先生、李铭浚先生

为更有效地支持公司高精度、高密度双层及多层印刷线路板的制造和销售主营业
务发展,加快产业和资本的融合,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拓宽公司业务空间,
同时基于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拟让渡公司控制权,为公司引入具备产业协同能力
和资金实力的控股股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全力支持公司的长远发展。
    九洲集团始建于 1958 年,是国家“一五”期间 156 项重点工程之一,经过

持续地创新发展,已成为专注于电子信息产业的大型高科技企业集团,致力于为
用户提供智能、安全、可靠的高端装备制造系统和智慧应用与服务。九洲集团是
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软件综合竞争力百强企业。
    九洲集团与公司具有较高的产业关联度和良好的资源互补性,能与公司形成
高度战略协同关系。未来,国有资本的介入将有利于发挥地方国资的资源优势和

资金优势,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支持;同时,有利于发挥民营企业与地方国资的
体制机制优势互补作用,有利于保持发展战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实现国有资本
与民营资本混合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中提及的协议转让(含依顿
投资后续对无关联第三方 5.01%的转让)及表决权放弃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其他减少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

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及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义务披露人持有依顿电子 633,118,22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 998,442,611 股的 63.41%。信息义务披露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李永强先
生、李永胜先生、李铭浚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股份协议转让;
    2、放弃部分表决权。

    (三)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021年9 月 8 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依顿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李永强先
生、李永胜先生、李铭浚先生的通知,公司控股股东依顿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李永

强先生、李永胜先生、李铭浚先生与九洲集团于2021年 9 月 8日签署了《股份
转让协议书》,同日,依顿投资签署了《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之一》、《表决权放弃
承诺函之二》。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书》,依顿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
公司293,741,81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4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转让给九洲集团,九洲集团拟受让标的股份。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8.9元/股(因
《股份转让意向书》签订日后公司实施完成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股份转
让意向书》的约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由9.0元/股调整为8.9元/股),转让价款合
计为人民币2,614,302,162.00元。
    为确保九洲集团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依顿投资拟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

后一个月内向不与其构成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资管计
划)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0,021,97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以下
简称“向第三方转让”),在该5.01%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且《股份转让协议》
项下的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依顿投资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该
等向第三方转让的5.0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直至依顿投资向第三方转让该

                                   10
    5.01%股份并完成该等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依顿投资自《股份转让协议》
    项下的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45,528,984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56%对应的表决权,直至九洲集团实

    际持股比例超过依顿投资在本次股份转让及向第三方转让后实际持股比例的5%
    以上。综上,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依顿投资合计放弃其持有的上
    市公司95,550,959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57%对应的表决权。本次权益
    变动后依顿投资持股比例为33.99%,拥有表决权比例为24.42%。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及拥有表决权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后及表决权放弃后情况

股东名称                                            放弃后拥                                       放弃后拥
                                     放弃表决                                           放弃表决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有的表决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有的表决
                                     权比例                                             权比例
                                                    权比例                                         权比例
依顿投资    633,118,220     63.41%             --     63.41%   339,376,404    33.99%       9.57%     24.42%

           注: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向
    不与其构成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资管计划)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50,021,97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在该5.01%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且标的
    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该5.01%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直至依顿投资向第三方转让该等股份并完成该等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在该
    5.01%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将下降至28.98%,拥有表决权比
    例仍为24.42%。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主要协议和承诺

            (一)《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控股股东依顿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李永强先生、李永胜先生、李铭浚先生
    与九洲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依顿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 1:李永强
            丙方 2:李永胜
            丙方 3:李铭浚
            在本协议书中,丙方 1、丙方 2 和丙方 3 合称为“丙方”,甲方、乙方和丙
    方合称为“各方”,各自被称为“一方”。

                                     第一条 股份转让及表决权放弃



                                                      11
    1.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上市公司 293,741,816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29.42%)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标的股份。各方同意,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8.9 元/股,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2,614,302,162.00 元(大写:人民币贰拾陆亿壹仟肆佰叁拾万零贰仟壹佰陆拾贰
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案有两种,分别
为本协议第 1.3 条所述方案或本协议第 1.4 条所述方案,具体支付方案由甲乙双
方于本协议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
    1.2 各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以下简称
“过户登记手续”)前,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
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
如果在该等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
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

变化。
    1.3 各方同意,支付方案一如下: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2,614,302,162.00 元将
分期支付,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第一步:此步涉及的款项为股份转让价款的 30%。本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
内,乙方将应付款项人民币 784,290,648.60 元(含税,大写:人民币柒亿捌仟肆

佰贰拾玖万零陆佰肆拾捌元陆角整)在扣除该款项对应的税款(由乙方代扣代缴)
后存入以乙方名义开立并由甲方共管的银行账户(户名为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账号为 51551551001300005****、开户行为交通银行绵阳分行,以下
简称“共管账户”,如共管账户发生变更,需经各方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协议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原人民币 5,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意向金

继续留存于共管账户。
    第二步:此步涉及的款项为股份转让价款的 40%。本协议生效后 5 个工作日
内,乙方将应付款项人民币 1,045,720,864.80 元(含税,大写:人民币壹拾亿元
肆仟伍佰柒拾贰万零捌佰陆拾肆元捌角整)在扣除该款项对应的税款(由乙方代
扣代缴)后存入共管账户。




                                    12
    第三步: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前述已存入
共管账户内的款项扣除要留存至第五步作为转让价款尾款的 5,000 万元后,支付
至甲方指定账户(户名:依顿投资有限公司;账号:NRA201102892920007****;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山银苑支行,下同)。 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将扣除
的甲方税款代缴至税务机关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缴税凭证。
    第四步:此步涉及的款项为股份转让价款的 30%扣除尾款人民币 6.33 亿元
后的金额。本协议第二条所述董事会、监事会改组完成且甲方按照本协议第 1.5
条约定转让给第三方的 5.01%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人

民币 151,290,648.6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壹佰贰拾玖万零陆佰肆拾捌元陆
角整)扣除该款项对应的税款(由乙方代扣代缴)后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五步:此步涉及的款项等同于业绩承诺金额即人民币 6.33 亿元(大写:
人民币陆亿叁仟叁佰万元整)(含第一步已留存于共管账户的 5,000 万元,以下
简称“转让价款尾款”),乙方应于第四步对应的款项支付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

将转让价款尾款扣除 6.33 亿元对应的税款(由乙方代扣代缴)以及扣除已留存
于共管账户的 5,000 万元后存入共管账户,并根据上市公司业绩完成情况分批次
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具体如下:在剔除本协议第 3.1 条约定的新增投资项目产
生的损益及资金成本后,(1)如上市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少于 1.8 亿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则

乙方应于上市公司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扣税前 1.8 亿元(大
写: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对应的税后金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如当年度实
现净利润少于 1.8 亿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则当年度无需向甲方
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2)如上市公司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合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少于 3.91 亿元(大写:人民

币叁亿玖仟壹佰万元整),则乙方应于上市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后 5 个工
作日内将扣税前 2.11 亿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壹佰万元整)对应的税后金
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如此前 2021 年度实现净利润少于 1.8 亿元即当年度未
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乙方应于此阶段同时将 2021 年度对应的扣税前 1.8 亿元
对应的税后金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如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合计实现净利润

少于 3.91 亿元(大写:人民币叁亿玖仟壹佰万元整),则当年度无需向甲方指


                                   13
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3)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乙方应于上市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共管账户内剩余款项(扣税前人民币 6.33 亿元对
应的税后金额及应归属于甲方的孳息扣除乙方在第五步前述付款节点中已支付

给甲方的金额)扣除现金补偿金额(如有)后的尾款及返还的代扣代缴税款(如
有)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同时甲方和乙方将解除共管账户共管。
    如甲方和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需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并已实际产
生,乙方有权从届时应当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1.4 各方同意,支付方案二如下: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2,614,302,162.00 元将

分期按照不同币种进行支付,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第一步:本协议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贷
款承诺书和乙方的银行存款证明,证明其资金能力足以覆盖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
让价款。
    第二步: 此步涉及的款项为股份转让价款的 70%。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

手续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应付款项人民币 1,830,011,513.40 元(含税,大写:
人民币壹拾捌亿叁仟零壹万壹仟伍佰壹拾叁元肆角整)按照支付当天中国人民银
行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换算,在扣除该款项对应的税款(由乙方代扣代缴)后将
以美元币种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开立在香港的账户(户名:Ellington Investments
Limited;账号:195-33332*-***;开户行: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下同)。原人民币 5,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意向金继续留存于共管账户。
    第三步:此步涉及的款项为股份转让价款的 30%扣除尾款人民币 6.33 亿后
的金额。本协议第二条所述董事会、监事会改组完成且甲方按照本协议第 1.5 条
约定转让给第三方的 5.01%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人民

币 151,290,648.6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壹佰贰拾玖万零陆佰肆拾捌元陆角
整)按照支付当天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换算,在扣除该款项对应的
税款(由乙方代扣代缴)后将以美元币种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开立在香港的账户。
    第四步:此步涉及的款项等同于业绩承诺金额即人民币 6.33 亿元(大写:
人民币陆亿叁仟叁佰万元整)(含第二步已留存于共管账户的 5,000 万元,以下

简称“转让价款尾款”),乙方应于第三步对应的款项支付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


                                    14
将转让价款尾款扣除 6.33 亿元对应的税款(由乙方代扣代缴)以及扣除已留存
于共管账户的 5,000 万元后存入共管账户,并根据上市公司业绩完成情况分批次
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具体如下:在剔除本协议第 3.1 条约定的新增投资项目产

生的损益及资金成本后,(1)如上市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少于 1.8 亿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则
乙方应于上市公司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扣税前 1.8 亿元(大
写: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对应的税后金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如当年度实
现净利润少于 1.8 亿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则当年度无需向甲方

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2)如上市公司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合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少于 3.91 亿元(大写:人民
币叁亿玖仟壹佰万元整),则乙方应于上市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后 5 个工
作日内将扣税前 2.11 亿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壹佰万元整)对应的税后金
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如此前 2021 年度实现净利润少于 1.8 亿元即当年度未

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乙方应于此阶段同时将 2021 年度对应的扣税前 1.8 亿元
对应的税后金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如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合计实现净利润
少于 3.91 亿元(大写:人民币叁亿玖仟壹佰万元整),则当年度无需向甲方指
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3)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乙方应于上市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共管账户内剩余款项(扣税前人民币 6.33 亿元对

应的税后金额及应归属于甲方的孳息扣除乙方在第四步前述付款节点中已支付
给甲方的金额)扣除现金补偿金额(如有)后的尾款及返还的代扣代缴税款(如
有)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同时甲方和乙方将解除共管账户共管。
    1.5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 1.4 条约定的方式支付,如因届时外币信贷情况、
资金出境或外汇结算政策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照上述约定以美元币种向甲方

进行支付的,双方同意调整为本协议第 1.3 条所述支付方案支付款项。对于调整
支付方案时已达成付款条件的款项,乙方应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且此后按照第
1.3 条约定支付后续款项。在此情形下,乙方不构成违约。无论如何,乙方必须
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70%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否
则即构成违约。




                                   15
    1.6 甲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且乙方已支付不低于 70%股份转让价
款至甲方账户),甲方将向不与甲方构成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的第三方(包括但
不限于资管计划)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50,021,97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5.01%)。在该 5.01%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且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
手续后,甲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该 5.0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就此,甲方
在本协议签署时同时出具附件一《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之一》,该《表决权放弃承
诺函之一》自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之时起生效。
    1.7 甲方同意,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时,其放弃持有的上市公司

45,528,984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56%)对应的表决权,以确保乙方
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就此,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时同时出具附件一《表决权放弃
承诺函之二》,该《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之二》自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之时起生效。但若乙方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则因乙方减持导致其实际持股比例
与甲方实际持股比例差额降低的部分,甲方无需放弃表决权。

    1.8 甲方同意,在满足以下条件后五个工作日内:(1)如按照本协议第 1.4
条的支付方式,乙方已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书和乙方的银行存款证明;
如按照本协议第 1.3 条的支付方式,乙方已将股份转让价款的 70%存入双方共管
账户;(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豁免丙方自愿承诺的股份限售情形;(3)
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批准文件,甲

方将全力配合乙方向上交所申请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在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协
议转让确认意见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全力配合乙方至中证登完成标的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
    1.9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乙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条 上市公司治理
    2.1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之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确定
的时间(自甲方收到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配合乙方促使和推动上

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按照本协议第 2.2 条的约定以提前换
届或改选等合法的方式更换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16
    2.2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且乙方保持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地
位、甲方保持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乙方的一致行动人、任何关联方应与乙方合
并计为第一大股东,而不应作为单独股东计算,本协议中提及股东地位及第一、

第二大股东之任何条款均适用本计算依据)地位的前提下,各方应促使和推动上
市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如下:董事会设董事 9 名,其中乙方有权提名 5 名非独立董
事和 1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甲方有权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和 2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各方应确保前述提名的董事当选,且促使和推动乙方提名的 1 名非独立董事为董
事长,促使和推动甲方提名的 1 名非独立董事为副董事长;监事会设监事 3 名,

除其中 1 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外,甲方和乙方分别有权提名 1
名非职工监事,各方应确保前述提名的监事当选,且促使和推动甲方提名的监事
当选为监事会主席;乙方有权提名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总监候选人等经营管理人
员,甲方有权提名 1 名副总经理候选人和 1 名财务经理候选人,各方应促使和推
动前述候选人获得聘任。

    2.3 各方同意,将共同保障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并强
化激励机制,激发管理团队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维护上市公司长期稳定
发展。对于上市公司核心团队人员,各方将尽最大努力确保该等人员在本协议签
署后继续在公司任职不少于三年。
    2.4 各方同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且乙方保持上市公司第一

大股东地位、甲方保持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地位的前提下,丙方 2 将在上市公司
担任经营管理职务,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并有权知晓上市公司各类别订单的
盈利情况。在遵守上市公司审批和内控制度,且甲方保持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地
位的前提下,除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已决议的相关具体事项外,上市公司单笔
人民币 1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以上的财务支出,需由丙方 2 加盖印鉴

后方可执行。此外,丙方 2 在直接/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期间,有权在符合上
市公司内控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查询上市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开立的全部
银行账户。各方应确保根据相关上市公司内控要求,丙方 2 所担任的职位有权随
时查询上市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开立的全部银行账户。
    2.5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且乙方保持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地

位、甲方保持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地位的前提下,各方将促使和推动上市公司在


                                    17
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内审、经营管理权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等方面作
出完善和优化,具体如下:
    2.5.1 在内部审计方面:各方应促使和推动甲方提名的 2 名独立董事为上市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 3 名);上市公司设置内部
审计专员,甲方有权推荐内部审计专员(可为多名),各方应促使和推动上述提
名的人员当选;内部审计专员有权在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对
上市公司的财务及业务进行内部审查;内部审计专员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
负责,其薪酬绩效考核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

    2.5.2 在对外担保方面: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主体提供担
保的,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还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根据上市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规定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担保
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四分之三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2.5.3 在关联交易方面: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及审批需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日常性关
联交易由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偶发性关联交易须经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5.4 在审计评估方面:上市公司聘请重大交易或实物出资所涉及的审计机

构及评估机构时,相关的审计机构及评估机构须由乙方提名,法律服务机构由甲
方提名,经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同意后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为免疑义,
在业绩承诺期内及业绩承诺期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上市公
司不得更换上市公司审计机构。
    2.5.5 在投资决策方面:上市公司投资非主营业务前须取得独立董事的同意

意见,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对于投资非主营业务单次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
过人民币 1 亿元的,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免疑义,非主营业务系
指除印刷线路板的生产和销售以外的业务。
    2.5.6 在上市公司再融资方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须经监事会审
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若上市公司未来非公开发行股票,甲方有

权按照届时持股比例进行认购。


                                  18
    2.5.7 在上市公司分红方面:上市公司分红事宜按照上市公司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及分红制度执行。
    2.5.8 对于各方有权提名的人选,提名方有权要求更换其提名人选。在该情

况下,各方应促使和推动该等更换。
    2.6 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力,各方在此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方将促使和推动上市公司在四川省绵阳市建厂和收购位于
四川省绵阳市的印刷线路板厂,以进一步扩大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在经过上市公
司充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甲方将在上市公司内部

决策会议(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中支持前述事项。
    2.7 如果甲方有减持意愿时,各方将对本协议第 2.4 条、第 2.5 条约定事项另
行协商安排。在各方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生效之前,本协议第 2.4 条、第 2.5 条
之条款保持不变。

                         第三条 上市公司业绩承诺和补偿

    3.1 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会计准则、上市公司适用的会计
政策未发生直接导致上市公司业绩不利变化的前提下,上市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以及 2023 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8 亿元、2.11 亿元以及 2.42 亿元,
即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6.33 亿元(大写:人民币陆亿叁仟叁佰万元整)(以下简
称“业绩承诺”)。各方在此进一步确认,上市公司在中山市三角镇现有厂区以
外实施新建厂房、股权投资等新增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新增投资项目”)时,
该等新增投资项目将独立核算,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等均单独设立明细科目核

算,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实现净利润数以剔除该等新增投资项目产生的损
益及资金成本后的净利润数为准。为免疑义,新增投资项目应以不影响上市公司
现有厂区的正常经营及发展为前提。
    3.2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如上市公司未能完成本协议第 3.1 条约定的业绩承
诺,甲方应向乙方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现金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期合计承诺净利润人民币 6.33 亿元减去业绩承诺期上市公司合计实现
净利润,但现金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 6.33 亿元,若根据前述计算方式,
现金补偿金额超过人民币 6.33 亿元的,则现金补偿金额确定为人民币 6.33 亿元。


                                    19
若本协议第 1.3 条或第 1.4 条项下股份转让价款尾款在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支付
给甲方后,剩余金额少于现金补偿金额,即尾款不足以抵扣甲方应支付的全部现
金补偿金额的,则甲方应在上市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差

额部分(在本条约定的上限范围内)全额补偿给乙方。前述剩余金额应包括税务
部门应该返还的代扣代缴税款(如有)。如甲方未能在前述约定期限内补偿给乙
方,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作为逾期违约
金,但因政府或相关部门对资金支付的审批原因导致的延期除外。
    3.3 丙方 1 和丙方 3 同意就甲方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4 各方一致确认并认可:上述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不因为各方在本协议项下
的相关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内审、经营管理权
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乙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履行而受到影响或
挑战,乙方违反下述第 4.9 条相关约定的情形除外。
    3.5 股份转让价款尾款 6.33 亿元对应的税后金额在共管账户中产生的孳息,

根据上市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予以处理。若上市公司业绩承诺全部完成,则此
等孳息全部归甲方所有;若上市公司业绩承诺未全部完成,则未完成部分对应的
金额产生的孳息归乙方所有,其余孳息归甲方所有。除股份转让价款尾款 6.33
亿元对应的税后金额产生的孳息外,共管账户中在共管期间产生的其它孳息(如
有)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 各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4.1 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
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

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除
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已就本协议的签署获得了必要批准和授权。
    4.2 在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牵头尽快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经营者
集中审查的申请,甲方及丙方应予积极配合。
    4.3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和丙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

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
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甲方和丙方应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时由




                                   20
甲方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形(丙方自愿承
诺的股份限售情形除外)。
    4.4 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本协议第二条所述董事会、监事会改组完成前,甲方

应谨慎、勤勉、尽责地行使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维持上市公司人员和经营的稳
定,不会亦不得进行损害乙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
重大利益的行为。本协议第二条所述董事会、监事会改组完成后,乙方应善意、
勤勉、忠实地履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义务,维持上市公司人员和经营的稳定,在
经营上科学决策上市公司对外投资,不会亦不得进行损害甲方、上市公司、上市

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重大利益的行为。
    4.5 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均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包
括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在内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其他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
及向其他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
和遗漏之处。甲方和丙方确保本协议第二条所述董事会、监事会改组完毕前,上

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
或有债务或可能产生债务的事由(包括对外借款、担保、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虚增资产等);甲方及丙方亦未利用其控制地位,导致前述期间的上市公司的信
息披露存在隐瞒、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6 甲方和丙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在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

甲方、丙方及其关联方未来不以任何形式独自或借助第三方主动谋求上市公司控
制权或以与第三方达成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协助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在
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在甲乙双方实际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的差额小于 5%时,如乙方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股份,
甲方不得增持。在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除非乙方书面同意,甲方

不得主动采取任何行为导致在任一时点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超过甲
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的差额小于 5%。
    4.7 甲方和丙方确保在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前,本次股份转让事
宜已按照上市公司已签署协议的约定充分告知至上市公司债权人及相关方或已
取得上市公司债权人及相关方必要的同意(如需),本次股份转让不会构成上市

公司在相关合同项下的违约。


                                  21
    4.8 甲方和丙方承诺,在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在甲方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不低于 5%期间或业绩承诺期届满后 5 年内(以期限孰长为准),甲
方和丙方将严格遵守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甲方、丙方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

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前述主体控制的企业不会在全球任何国家或地区
从事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为免疑义,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系指印刷
线路板的生产和销售。
    4.9 乙方承诺,在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其不得违反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以及内部治理规则制度的规定作出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管理层正常任

免或限制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其他人员正常履职的行为;不得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不得与上市公司进行价格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或
虚假交易;不得出于为自身利益而不是上市公司利益作出对外投资的决策,不得
违反法律法规作出其他损害上市公司、甲方或丙方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与
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乙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约定的分红条款,

不得长期不分红或不合理地进行大额分红。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5.1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本协议第四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自

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其他条款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豁免丙方自愿承
诺的股份限售情形后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关于经营者集中的批准文
件之日起生效。
    5.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
方可解除,否则解除方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本协议签署后 120 日内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未审议同意豁免丙方自愿承诺的股份限售情形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未出具关于经营者集中的批准文件或本次交易未能获得上交所出具的协议转
让确认意见,本协议任何一方皆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
    5.3 如标的股份已过户至乙方名下,但乙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超出 20 日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且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

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协议通知后,配合甲方启动通过合法途径将标的股份
过户回甲方名下的程序。




                                    22
    5.4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各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
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因过户登记手续完成日前既存的事实或状态,或甲方、丙方在本协议
第四条及附件二项下陈述、保证和承诺不实,或甲方、丙方违反该等陈述、保证
和承诺,导致在业绩承诺期内及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两年内给上市公司及其并表范

围内子公司造成单笔(同类事项造成的损失累计计算)100 万元(大写:人民币
壹佰万元整)以上损失的(因符合会计准则所作出的合理会计调整、在合法合规
的前提下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及疫情、台风、地震、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
事件造成的损失除外),由甲方及丙方向乙方予以现金赔偿。前述甲方及丙方应
向乙方支付的赔偿金额为该等损失涉及的金额乘以乙方届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比例计算所得的金额。前述赔偿的要求应在业绩承诺期及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两年
之内提出,否则甲方、丙方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且业绩承诺期内,如因甲方、丙方的原因导
致乙方无法取得或丧失上市公司控制权,或因过户登记手续完成日前既存的事实
或状态导致上市公司面临退市风险,甲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40%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乙
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6.2 如甲方和丙方违反本协议第 4.8 条的约定,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的 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
本协议,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乙方有权

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如乙方违反第 4.9 条项下“不得从事与
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的约定,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3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一方如未能履
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
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且守约方有权

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
    6.4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单方
面放弃本次股份转让或者因可以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实


                                   23
施的,则视为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
总额的 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向违约方进行追
偿。

    6.5 如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包括将相关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到共管账户),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金
额的万分之三作为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日的,除要求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
的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6 各方在此同意,在甲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如乙方存在以下严重违反

合同义务并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即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或
存在违反本协议第 4.9 条所约定情形,则甲方和丙方有权不再遵守本协议项下的
保证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不谋取控制权的承诺及放弃部分表决权的承诺),且
甲方有权通过增持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表决权放弃承诺

    2021 年 9 月 8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了《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之一》、《表
决权放弃承诺函之二》,主要内容如下:
    1、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之一

    依顿投资承诺:自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有的依顿电子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50,021,975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1%,
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
决权。
    本公司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以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
事人选等;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
的事项行使表决权、签署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表决权利。




                                   24
    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弃权股份总数发生变
化的,本承诺函项下弃权股份数量相应调整,本承诺函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
该等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已自动全部放弃。

    本承诺函自九洲集团通过协议受让方式取得上市公司 293,741,816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42%)且该等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之时起生效。
    当本公司向不与本公司构成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资
管计划)转让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 50,021,97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1%)并完成该等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或《关于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第 6.6 条约定情形发生时,本承诺函自动失效。
    2、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之二
    依顿投资承诺:自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有的依顿电子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45,528,984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56%,
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

决权。
    本公司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以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
事人选等;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
的事项行使表决权、签署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表决权利。
    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弃权股份总数发生变
化的,本承诺函项下弃权股份数量相应调整,本承诺函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

该等弃权股份的表决权已自动全部放弃。
    本承诺函自九洲集团通过协议受让方式取得上市公司 293,741,816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42%)且该等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之时起生效。
但若九洲集团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则因九洲集团减持导致其实际持股比例与本公
司实际持股比例差额降低的部分,本公司无需放弃表决权。




                                   25
    当九洲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本公司(含本公司的关联方和一致
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或《关于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第 6.6 条约定情形发生时,本承诺函自动失效,即弃权

股份的表决权全部自动恢复。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李永强先生、李永胜先生、李铭浚先生通过信息义
务披露人持有上市公司 633,118,22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3.41%。李永

强先生、李永胜先生、李铭浚先生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了自愿锁定股
份的承诺:“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不
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基于本次股份转让需求并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

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李永强先生、李永胜先生、李铭浚先生拟申请
豁免上述自愿性承诺。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上述豁免事项的同
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控制人所作自愿锁定承
诺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限售、质押或冻结等

权利限制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本次交易的经营

者集中审查后方可实施;且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豁免 IPO 时
实际控制人作出的自愿锁定承诺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方可实施
完毕。
    上述前置事项的完成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

性。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调查



                                   26
    本次权益变动暨转让控制权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通过实地参观、网络检
索等多种方式对受让人九洲集团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进行了合理调
查和了解。经合理调查了解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受让人九洲集团为绵阳市国

资委控制的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收购上市公司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业务协同。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的未清偿负债等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2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2021
年 9 月 10 日)及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依顿电子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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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
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
他信息。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依顿电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依顿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李永强
                                        签署日期:202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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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之一》、《表决权放弃承诺函之二》;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依顿

电子董事会办公室。




                                    30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东省中山市
                          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依顿电子                股票代码                 603328

                                                                    Offshore Chambers P.O.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Box 217 Apia Samoa(萨
                       依顿投资有限公司
      称                                              册地           摩亚国阿皮亚市离岸办
                                                                       公室 217 号邮箱)
                           增加   □
                                                                           有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无    √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是   □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否    □
    大股东                                          控制人                  否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其他 √(放弃部分表决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依顿投资有限公司持股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633,118,220 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63.41%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拥有的表决权比例:63.41%
                      依顿投资有限公司持股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通过协议转让变动数量:293,741,816 股,变动比例:29.42%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95,550,959 股,放弃表决权比例为:9.57%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后持股数量:339,376,404 股
       变动比例       变动后持股比例:33.99%
                      放弃部分表决权后拥有的表决权比例:24.42%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是     □          否    √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                        是     □          否    √
级市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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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
                     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本次交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后方可实施;且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需取得批准         过关于豁免 IPO 时实际控制人作出的自愿锁定承诺和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方可实施完毕。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
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
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依顿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 李永强
                                                  签署日期:202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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