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仕: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8-10-31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
(以下简称“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
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和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内容和格
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
引、通知、备忘录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
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四)业绩预告与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导致公
司刊登“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差错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认定标准为: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错进行了更正,会
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
(七)监管部门责任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则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为: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三)公司治理结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四)重大事项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五)其他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披露,对投
资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或遗漏。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包括: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1、原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2、原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3、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4、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到 20%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的标准为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发现重大差错的部门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差错的类别负责协调对
应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
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获悉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后,应以临
时公告的方式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适用于内部相关责任人员:
1、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调离原工作岗位;
4、停职、降职、撤职;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各
项因素进行确定。
(二)适用于外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1、以书面方式提出质询,要求其书面解释、道歉或追究其内部人员责任;
2、依照委聘合同提出索赔;
3、解除或向股东大会建议解除委聘合同;
4、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
1、以书面方式致函通报;
2、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更换;
3、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 事故原因系个人故意因素所致的;
(三) 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 以其他方式拒不配合信息披露差错调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的;
(五)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七)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