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8-10-31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
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地区分公司和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为“下属公司”)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
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
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实行一事一登记。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
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见附件一),供公司自查和
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
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四)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在知情人档案
中登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
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
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
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
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附件一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603329 证券简称:上海雅仕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内幕信
序 所在单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位/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人姓名
注2 注3 注4 注5
注意事项: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用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
当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写控股、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者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
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 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称;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与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