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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雅仕: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7-01  

                        证券代码:603329          证券简称:上海雅仕           公告编号:2021-052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受理阶段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1,248,811.85 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不会对公司 2021 年度业绩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海雅仕”)及全资子公司江苏雅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仕贸易”)作为原
告,就其与准格尔旗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发公司”)煤炭供需合
同纠纷事项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
号:(2021)内 06 民初 127 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
   (一)各方主体:
   原告一: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江苏雅仕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准格尔旗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二)诉讼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事实
   2017 年 3 月 30 日,原告一上海雅仕与被告川发公司签订《煤炭供需合同》
(合同编号:【2017】02),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原煤 30 万吨,煤炭交易先
款后货,预付款 6,000 万元,煤炭站台价格 360 元/吨(含增值税专票),供货期
限为合同签订日起供货,60 日内供结。如川发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供货量,

则川发公司退还上海雅仕未拉煤部分的已收款,并承担未履行部分的吨位按 360
元/吨计算出总额的 20%的违约金。
   2017 年 4 月 7 日,双方签署《煤炭供需补充协议》(合同编号:ACE-YSTZ-
2017-0001),约定上海雅仕将 30 万吨原煤中的 56,000 吨原煤供给上海雅仕的全
资子公司雅仕贸易,《煤炭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的 6,000 万元预付货款,其中上
海雅仕支付 4,000 万元,雅仕贸易支付 2,000 万元,雅仕贸易与川发公司另行签
署《煤炭供需合同》。2017 年 4 月 7 日,雅仕贸易与川发公司就上述事宜签署《煤
炭供需合同》(合同编号:ACE-YSTZ-2017-0002)。

   上海雅仕于 2017 年 4 月 1 日向川发公司支付 3,000 万元,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向川发公司支付 1,000 万元;雅仕贸易于 2017 年 4 月 9 日向川发公司支付
20,009,000 元银行承兑汇票。
   合同签订后,川发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发货,截至 2018 年 1 月 25 日,川发
煤炭向上海雅仕交煤炭 81,926.77 吨,结算金额 29,319,246.54 元,川发公司没有
向雅仕贸易交煤炭。
   川发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4 日退还雅仕贸易 99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退还雅仕贸易 19,019,000 元货款,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退还上海雅

仕货款 10,680,753.46 元。
   原告认为,川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发货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延期发
货的违约责任,并向上海雅仕、雅仕贸易支付资金占用损失。鉴于此,为保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件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违约金 11,669,272.56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二支付违约金 4,032,000.00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资金占用费 2,657,856.16 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二支付资金占用费 2,889,683.13 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涉案合同中剩余货款已经全额退还给公司及雅仕贸易,本次诉讼目的是请求
川发公司承担未按合同约定发货行为的违约责任,并向上海雅仕、雅仕贸易支付
资金占用损失。

   本次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21,248,811.85 元,暂不会对公司 2021 年度
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诉讼属于“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事项”。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及雅仕贸易与被告达成和
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本公司
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