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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星电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2018-09-19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四川明星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核查核实后,现发表如
下意见:
    1、鉴于《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7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认购 10 万
股,故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由 142 名调整为 135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964 万股调整为
954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
单和权益数量相符。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
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调整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激励对象(调整后)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 135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135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未发生不得授予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
行调整,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