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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尚纬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股东大会议事细则》的公告2019-03-22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20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细则》、《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股东大会议事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细则>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
事细则>的议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
29 号)、《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35 号)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9〕4 号)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细则》及《股东大会议事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一、修订《公司章程》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1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1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 100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以及连续十二个月内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以及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内累计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项;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


                                   2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股计划;

    其他事项。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股份回购

                                           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点。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法律法规允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

    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2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

    视为出席。                             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

       股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    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

    会的,由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公司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

    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的其他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3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总资产 30%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划;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股份回购作

    的其他事项。                            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    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

    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    制。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累积投票制。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4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况。其操作细则如下: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情况。其操作细则如下:

    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    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    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4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表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

    决票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     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

    给多名候选人。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

    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当选     表决票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     投给多名候选人。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     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当

    数;                                     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

        (三)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应将非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的半数;

        (四)两名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       (三)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应将非

    且只能有其中一人当选的,股东大会应对     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两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多者当选。       (四)两名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

                                             同,且只能有其中一人当选的,股东大会

                                             应对两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多者

                                             当选。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5
    大会负责。                               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权:

    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6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

    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补亏损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5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形式的方案;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资等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资等事项;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   置;

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奖惩事项;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6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7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
        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8                                              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方可举行,但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九条第(十六)项的事项作出决议的,应
 1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监管部门报告。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    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

        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7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报告。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

                                                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
                                                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
        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
 2                                              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公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
        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三、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     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实施;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

 1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8
       四、修订《股东大会议事细则》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1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细则第八条、第        (十三)审议批准本细则第八条、第

        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 100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 100



                                          9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以及连续十二个月内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以及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内累计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项;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计划;

    的其他事项。                                 (十七)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股

                                             份回购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2                                            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上述
                                             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10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总资产 30%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划;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股份

     通过的其他事项。                        回购作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票制。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制。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
4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细则》及《股东大会议事细则》的事项


                                      11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