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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科技: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12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财务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 有利于
         企业规避风险, 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下的财务决策是指公司有关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决策。


第三条   公司的重大财务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   公司年度报告及经营计划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的
                内容;


         (二)   公司中期报告及经营计划调整方案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
                补亏损的内容;


         (三)   公司关于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的决策内容;


         (四)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关于融资方案的内容;


         (五)   来源于其它途径的各种财务信息。


第四条   财务决策信息的筛选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   由总经理负责汇总各种财务决策信息, 并对各种信息进行必要的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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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由总经理负责对拟财务决策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认证, 拟定成本收益
                预算方案, 分清轻重缓急, 分析拟财务决策项目的风险与对策。


第五条   财务决策项目由总经理负责传递。


第六条   公司重大财务决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融资方式、股利
         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七条   公司筹资决策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   规模适度确保资金的供应量与需求互相平衡, 防止资金短缺与过剩;


         (二)   结构合理既防止负债过多而增加财务风险, 又避免负债过低而降低股
                东收益;


         (三)   成本节约综合考虑各种筹资方式的资本成本, 尽可能降低平均成本;


         (四)   时机得当按照投资时机来把握筹资时机, 避免资金的闲置与滞后;


         (五)   依法筹资公司的筹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股利分配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涉及现金股利时, 优先关注公司的积累, 保证公司的发展对资金的
                需求的同时又兼顾股东的利益;


         (二)   在涉及股票股利时, 股本的扩张速度应适度, 股本的扩张与公司业绩
                的增长应保持同步, 以维护公司股票的社会形象, 实现股东财富的最
                大化。


第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公司年度财务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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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制定提出,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年度报告及计划、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发行股票及债券的财务预决算由总经
           理提出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交由董事会, 董事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方案进
           行评审后由董事会会议审议, 监事应列席会议实施监督,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的年度资金筹措计划由公司财务部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若涉及公司通过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来筹措资金的, 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或非流动资金贷款, 单项金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连续12个月累计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由董事会决定; 单
           项金额超过上期经审计净资产10%, 连续12个月累计额超过上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30%, 经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   日常采购合同由采购部提出方案, 报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核批准, 如果日常
           采购涉及到关联交易, 则须履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日常销售由业务部提出方案或意向性合同, 报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核批准,
           如果涉及到向关联方销售, 则须履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执
           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对有关担保事项越权进行决策, 或者公司
           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的, 应当追究当
           事人责任,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权限与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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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等资产重组行为, 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方案或董事会
           授权总经理拟定方案,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各自权限作出决议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不包括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和签订合同的权限与程序按照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财务项目由总经理负责实施。总经理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董事会、监
           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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