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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设计总院: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3-2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                            孔晶晶、佘超

          联系方式                               0551-62207999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省交
通 规 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8]1163 号)的核准,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设计总院”、“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120.00 万股, 每股发
行价为人民币 10.44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 84,772.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080.71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9,692.09 万元。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设计总
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对设计总院进行
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18 年
度对设计总院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18 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
方式对设计总院进行了持续督导的工作,尽责完成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国
元证券对设计总院 2018 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号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国元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的相应
      应的工作计划。                       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国元证券已与设计总院签署保荐协议,该协
 2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序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号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国元证券项目组成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员与设计总院保持着通畅的日常沟通,并对
3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其进行了定期回访、现场检查以及尽职调查
                                            等持续督导相关的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4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报告,并经上交所审核后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设计总院未发生按有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承诺的事项。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5    向上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
     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设计总院及相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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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事人能够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国元证券督促设计总院依照最新要求健全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7                                           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检查了相关制度的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
     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国元证券督促设计总院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8                                         制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关法规要求并得到有效执行。
     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国元证券对设计总院2018年度的信息披露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查阅,通过对比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和分析,确信设计总院披露的文件不存在虚
     上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
                                            国元证券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对设计总院的
     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
10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公司给予了密
     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切配合且不存在应向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
序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号
     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11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文件及时督促公司
     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设计总院未发生此类
12
     被上交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   事项。
     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
     纠正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设计总院及其控股股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13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无应向上交所报告的事项发生。
     的,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设计总院未发生此类
14
     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 事项。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作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
     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设计总院未发生该等
15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情况。
     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交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国元证券已按照相关规定制订了现场检查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的工作计划,并实施了定期的现场检查工
     工作质量。                           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设计总院无此类需要
17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
                                          进行专项检查的事项发生。
     上交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
序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号
     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示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
     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设计总院募集资金的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并
18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国元证券对
     承诺事项。                           其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出具了专项核
                                          查报告。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   2018年持续督导期间,设计总院不存在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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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并发表意见。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国元证券作为设计总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对设计总院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
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等相关公告。本保荐机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于设
计总院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
信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设计总院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设计总院不存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孔晶晶             佘   超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