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总院:设计总院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第二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28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安徽省交通
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省
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设计总
院”)的独立董事,在审核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 148 号
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设计总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所涉
及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设计总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
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省国资委关于做好省属企业
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资改革〔2020〕
37 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
6.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设计总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内容,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三
个指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这三个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
成长能力及收益质量的真实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
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目标的设
置在保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能够体现“激励与约
束对等”的原则。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
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
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业绩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规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未发现有按相关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和
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毛洪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
公司本次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程序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作出的解聘毛洪强先生的总工程
师职务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