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总院: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01-28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
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以下简称《规范通知》)、
《省国资委关于做好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皖国资改革〔2020〕37 号)(以下简称《37 号文》)、《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 148 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设计总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管理、技术、
业务等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下同)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担任职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
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均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且均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规
范通知》、《37 号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议案内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5.《设计总院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激励计划的顺利实
施,确保激励计划的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