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总院:设计总院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11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
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的总工程师具备《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亦未有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聘任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同意聘任
吴志刚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二、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具备《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情形,亦未有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聘任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同意聘任吴
潇潇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
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纪 敏 白 云 周亚娜
2023年3月10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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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纪 敏 白 云 周亚娜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