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总院:设计总院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603357 证券简称:设计总院 公告编号:2023-023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暨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 180 号”修
订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 1008 号”,本次变更后的注册地址
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二、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回购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方案,
公司注册资本从 467,576,378 元变更为 467,479,538 元,总股本数从
467,576,378 变更为 467,479,538。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
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3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
公司已发布《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
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正在实施回购事项,本次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将 从 467,576,378 元 变 更 为
467,479,538 元,总股本数从 467,576,378 变更为 467,479,538,以此计
算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0,975,445 元,公司股份总数为
560,975,445 股。
本次注册资本变更事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三、经营范围情况变更情况
(一)变更前的经营范围
交通与城乡基础设施(道路、桥梁、隧道、港口、航道、轨道、
交通工程、岩土、风景园林、给排水、建筑、结构等)、资源与生态
及环境(保护、修复、防灾、治理与开发利用等)以及智能与信息化
系统等工程的投资、规划、咨询、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检
测、建造、运维、技术、装备和建筑材料开发与中介、总承包及对外
承包工程。
(二)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
建设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施工专业作业;
建筑劳务分包;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规划设计管
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保咨询服务;水利相
关咨询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
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
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公路水运工
程试验检测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建
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水资源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水污染治
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生态恢复及生
态保护服务;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服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区块链技术相
关软件和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
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止或限制的项目)
以上经营范围变更事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四、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鉴于上述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做如
下修订:
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第一章
第 五 条 公 司 住 所 :安 徽 省合 肥 市 高 新 第 五 条 公 司 住 所:安 徽 省 合肥 市 高
区 香 樟大 道 180 号 ;邮 政 编码 :230088 新 区 彩 虹 路 1008 号 ; 邮 政 编 码 :
230088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民 币
467,479,538 元 。 560,975,445 元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人 员 是指 公 司 的 副 总 经 理、财 务 总 监、 理 人 员 是 指 公 司 的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董 事 会秘 书 、总工 程 师 和 总法 律 顾 问。 总 监、董 事 会秘 书 、总 工 程师 、总法
律顾问和总经理助理。
第二章 第二章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交通与城乡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基础设施(道路、桥梁、隧道、港口、航 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地质灾害治
道、轨道、交通工程、岩土、风景园林、 理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人防工程
给排水、建筑、结构等)、资源与生态及 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地质灾害
环境(保护、修复、防灾、治理与开发利 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
用等)以及智能与信息化系统等工程的投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施工专业作业;建
资、规划、咨询、项目管理、勘察、设计、 筑劳务分包;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
监理、检测、建造、运维、技术、装备和 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建筑材料开发与中介、总承包及对外承包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工程。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一般项目: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地质勘
查技术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保咨
询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土地整治
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
设计、监理除外);工程和技术研究和
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碳减排、
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公
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工程管理服
务;市政设施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建
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水资源管理;
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
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大数
修订前 修订后
据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
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服
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
和存储支持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互
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
网应用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
务;网络技术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
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
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三章 第三章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467,479,538 股 ,全 部 为 人民 币 普 通 股 560,975,445 股 , 全 部 为 人民 币 普
股票。 通 股 股票 。
第四章 第四章
第 四 十 三 条 公 司 下 列 对 外担 保 行 为 , 第 四 十 三 条 公 司 下 列 对 外 担 保 行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会 审 议通 过 : 股 东 大会 审 议 通 过 :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 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 净 资 产 的 50% 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
保; 保;
( 二 )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的 担 保 ( 二 ) 公 司 及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对 外
对 象 提供 的 担 保 ;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三 ) 单 笔 担 保 额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资 产的 30%以后 提 供 的 任 何担 保 ;
计 净 资产 10%的 担 保 ; (三)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的 担
( 四 )对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及 其 关 联 方 保 对 象提 供 的 担 保 ;
提 供 的担 保 ; (四)单 笔 担 保 额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 五 ) 按 照 担 保 金 额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审 计 净资 10%的担 保 ;
累 计 计 算 原 则 ,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五)对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其 关 联
审 计 总资 产 30%的 担 保 ; 方 提 供的 担 保 ;
( 六 ) 按 照 担 保 金 额 连 续 十 二 个 月 内 (六)按照担 保 金 额 连续 12 个 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审 计 净资 产 的 50%, 且 绝对 金 额 超 过 经 审 计总 资 产 30%的 担 保;
5000 万 元 以 上 ; (七)根据证券交易所、中国法律
( 七 )根 据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法 律 法 规 法 规 以及《 章程 》的 规 定,应 由 股东
以 及《章 程 》的 规 定 ,应 由股 东 大 会 决 大 会 决定 的 其 他 对 外 担 保 事项 。
定 的 其他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意 并经 全 体 独立 董 事 三分 之 二 以
经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 上 同 意。股 东 大 会 审 议 前 款第( 四 )
修订前 修订后
股 东 大会 审 议 前 款 第( 四 )项担 保 事 项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通 过 。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及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人及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以 上 通过 。 表 决 权的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
本 章 程 所 称 “对 外 担 保 ”, 是 指 公 司 为 本 章 程 所 称 “对 外 担 保 ”, 是 指 公 司
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公 司 的担 保 ;所 称 “公 司 及公 司 控 股 子 股 子 公 司 的 担 保 ; 所 称 “公 司 及 公
公 司 的对 外 担 保 总 额 ”,是 指包 括 公 司 司 控 股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额 ”,是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 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
和。 对 外 担保 总 额 之 和 。
股东大会、董事会未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提供对外
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
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
依 法 追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法 律责 任 。
第 八 十 四 条 董 事 、监 事 候选 人 名 单 以 第 八 十 四 条 董 事、监 事 候 选人 名 单
提 案 的方 式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表决 。 以 提 案的 方 式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
式: 式:
(一)公司董事会以形成决议的方式 (一)公司董事会以形成决议的方
提名; 式 提 名;
(二)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二)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
名。 东 提 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求 进 行。 的 要 求进 行 。
由股东选举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构 由股东选举的监事候选人由下列机
和 人 员提 名 : 构 和 人员 提 名 :
(一)公司监事会以形成决议的方式 (一)公司监事会以形成决议的方
提名; 式 提 名;
(二)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二)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股
名。 东 提 名。
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 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
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人 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
修订前 修订后
数。 人数。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选 举 产生 。 主 选 举产 生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事 的 简历 和 基 本 情 况 。 监 事 的简 历 和 基 本 情 况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直
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和由股 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但该 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
等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十 单,但该等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
日送达董事会,提案中董事候选人人 开前至少十日送达董事会,提案中
数、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人 董事候选人人数、由股东代表出任
数不得超过依据本章程规定需选举产 的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依据本
生 的 董事 、监 事 人 数 ,并 应当 同 时 提 供 章程规定需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
所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召 人数,并应当同时提供所提名候选
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在接
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 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
人 的 简历 和 基 本 情 况 。 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股东 简 历 和基 本 情 况 。
监 事 进行 表 决 时 ,实 行 累 积投 票 制 。累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股
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东 监 事 进 行 表 决 时 或公司单一股东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
的 表 决权 可 以 集 中 使 用 。 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累 积 投票 制 的 操 作 细 则 如 下: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 一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董 事 或监 事 时 ,股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 中 使 用。
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 累 积 投票 制 的 操 作 细 则 如 下: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 ( 一 )股东 大 会 选 举 董 事 或监 事 时,
董 事 或监 事 人 数 之 积 。 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 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
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 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
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 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 数 乘 以应 选 董 事 或 监 事 人 数之 积 。
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
选 票,董 事 会 秘书 应 对 累 积投 票 方 式、 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
选 票 填写 方 法 作 出 说 明 和 解释 。 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
( 三)股 东 大 会 在选 举 董 事、监 事 时, 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
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 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
一 人 ,也 可 以 分 散 选 举 数 人,但 股 东 累 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
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 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
修订前 修订后
表 决 票数 。 出 说 明和 解 释 。
( 四 )表 决 完 毕 ,由 股 东 大会 监 票 人 清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
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 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
况 。依照 董 事 、监 事 候 选 人得 票 数 及 本 中 选 举一 人 ,也 可 以 分 散 选举 数 人,
章 程 规定 决 定 董 事 、 监 事 人选 。 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
( 五 )若 两 名 以 上 董 事 、监事 候 选 人 所 所 享 有的 总 表 决 票 数 。
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部分候 (四)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监票
选人当选时,股东大会应对该几名候 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
选 人 再次 投 票 ,所 得 票 数 多者 当 选 。再 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
次投票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择期 得票数及本章程规定决定董事、监
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 事 人 选。
人 相 关程 序 。 (五)若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
(六)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按 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大会应对
规 定 办理 。 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
多者当选。再次投票仍不符合上述
条件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
重 新 履行 提 名 候 选 人 相 关 程序 。
(六)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 关 规定 办 理 。
第六章 第六章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
或 更 换,任 期 三 年 。董 事 任期 届 满 ,可 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
连 选 连任 。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务 。 董事 任 期 届 满 , 可 连 选连 任 。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规 、部门 规 章 和 本 章 程 的 规定 ,履 行 董 事 就 任前 ,原 董 事 仍 应 当 依照 法 律、
事 职 务。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定 , 履行 董 事 职 务 。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事 总 数的 1/2。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 公 司董 事 总 数的 1/2。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董事会行使《公司
权: 章程》载明的职权,主要包括中长期发
( 一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并 向股 东 大 会 报 展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
告 工 作; 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
( 二 )执 行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理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重大财务
修订前 修订后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事项管理权等,具体如下:
案; (一)召集股东大会,拟订公司董事会
( 四)制 订 公 司的 年 度 财 务预 算 方 案、 年度工作报告,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决 算 方案 ; 作;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补 亏 损方 案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案;
本 、 发行 债 券 方 案 ; (四)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
( 七 )拟 订 公 司 重 大 收 购 、收 购 本 公 司 展规划,三年滚动规划和主业确定方
股 票 或者 合 并 、分 立 、解 散及 变 更 公 司 案;
形 式 的方 案 ;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八 )在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范 围内 ,决 定 公 决算方案;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押 、对外 担 保 事 项 、委 托 理财 、关 联 交 亏损方案;
易 等 事项 ;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九)决 定 公 司内 部 管 理 机构 的 设 置; 本、发行债券方案;
( 十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总经 理 ;根 据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总 经 理、总 工 程 师 、财 务 总监 、总 法 律 的方案;
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事 项 和奖 惩 事 项 ;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 十 一) 制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理 制 度 ;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 十 二) 制 订 本 章 程 的 修 改方 案 外捐赠等事项;
(十三)提请股东大会聘请或更换为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 司 审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
并 检 查总 经 理 的 工 作 ; 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 十 五)讨 论 、评 估 公 司 治理 机 制 是 否 和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 其薪酬分配、事项和考核事项;
权 利 ,以 及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是否 合 理 、有 (十二)决定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
效; 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
( 十 六)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或 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年金方案等;
本 章 程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提请股东大会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讨论、评估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
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
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
有效;
修订前 修订后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外 投 资、收 购 出 售 资 产 、资产 抵 押 、对 对 外 投 资 、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 资 产 抵
外 担 保事 项 、委 托 理 财 、关联 交 易 的 权 押、对 外 担 保事 项 、委 托 理财 、关联
限 ,建立 严 格 的 审 查 和 决 策程 序 ;重 大 交 易 、 对 外 捐 赠 的 权 限 , 建 立 严 格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员 进 行评 审 , 并 报 股 东 大 会批 准 。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公 司 发 生 的 对 外 投 资 、 收 购 出 售 资 产 评 审 ,并 报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
或 资 产核 销 、资 产 抵 押 、债务 融 资 、委 公 司 发 生 的 对 外 投 资 、 收 购 出 售 资
托理财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产或资产核销、资产抵押、债务融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 资、委托理财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董事会审议,如按照本章程规定应当 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提交公司股东 司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按照本
大 会 进行 审 议 : 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董 事 会 对 外 投 资 的 批 准 权 限 按 照 公 司 应 提 交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进 行 审议 :
《 股 东大 会 议 事 规 则 》及《 对外 投 资 管 董 事 会 对 外 投 资 的 批 准 权 限 按 照 公
理 制 度》 执 行 。 司《 股 东 大 会议 事 规 则》及《对 外 投
董 事 会 收 购 、 出 售 资 产 的 权 限 按 照 公 资 管 理制 度 》 执 行 。
司 《 股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执行 。 董事会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按照
董 事 会 资 产 核 销 的 批 准 权 限 为 : 一 年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执 行 。
内核销的不良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 董事会资产核销的批准权限为:一
期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的 1% 以 内 或 上 一 年 内 核 销 的 不 良 资 产 净 额 占 公 司 最
年 度 经审 计 净 利 润 的 5%以内 。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的 1% 以 内
董 事 会 资 产 抵 押 、 债 务 融 资 的 批 准 权 或 上 一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5%以
限为:在债务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 内。
不 超过 50% 的 前提 下 ,有 权 决定 债 务 董 事 会 资 产 抵 押 、 债 务 融 资 的 批 准
融资金额,以及公司财产或权利的抵 权限为:在债务融资后公司资产负
押 、 质押 贷 款 等 事 项 。 债 率 不超 过 50%的 前 提 下,有 权 决
董事会委托理财的批准权限遵照公司 定债务融资金额,以及公司财产或
《 股 东大 会 议 事 规 则 》及《 对外 投 资 管 权 利 的抵 押 、 质 押 贷 款 等 事项 。
理 制 度》 执 行 。 董事会委托理财的批准权限遵照公
董 事 会 确 定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 应 当 组 织 司《 股 东 大 会议 事 规 则》及《对 外 投
有 关 专家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评审 ,并 报 股 资 管 理制 度 》 执 行 。
东 大 会批 准 。 董事会对外捐赠的权限遵照公司
董 事 会对 关 联 交 易 的 权 限 ,遵 照《 股 东 《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等 执 行 。 董
大 会 议事 规 则》、《 关 联 交 易管 理 制 度》 事 会 确 定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 应 当 组 织
等 执 行,董 事 会 的 其 它 权 限,股 东 大 会 有 关 专 家 、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评 审 , 并
在 必 要时 授 予 。 报 股 东大 会 批 准 。
公 司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 应 当 经 董 事 会 审 董 事 会对 关 联 交 易 的 权 限 ,遵 照《 股
议 通 过 , 董 事 会 按 本 章 程 第 四 十 三 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第 二 款 规 定 对 担 保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与 制 度 》等 执 行 ,董 事 会 的 其它 权 限,
修订前 修订后
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 股 东 大会 在 必 要 时 授 予 。
避表决。属于本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大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董事会
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 审议通过,董事会按本章程第四十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保事项进行表
议 。 未经 董 事 会 及 /或 股 东大 会 批 准 , 决。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
公 司 不得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 事应当回避表决。属于本章程规定
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
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 股 东大 会 审 议 。未 经 董 事会 及 /或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在董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
过。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 经 全体 董 事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括 以 下内 容 : 包 括 以下 内 容 :
( 一 )会 议 召 开 的 日 期 、地点 和 召 集 人 ( 一 ) 会 议 届 次 和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姓名; 点 、 方式 ;
( 二 ) 出 席 董 事 的 姓 名 以 及 受 他 人 委 ( 二 )会 议 通 知 的 发 出 情 况;
托 出 席董 事 会 的 董 事( 代理 人 )姓 名; ( 三 )会 议 召 集 人 和 主 持 人;
( 三 )会 议 议 程 ;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
( 四 )董 事 发 言 要 点 ; 情况;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
果( 表决 结 果 应 载 明 赞 成 、反 对 或 弃 权 对 有 关 事 项 的 发 言 要 点 和 主 要 意
的 票 数)。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列席人员
意 见 建议 要 点 ;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 果( 说 明 具体 的 同 意、反 对、弃 权
票 数 及投 票 人 姓 名 等 );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
他 事 项。
第七章 第七章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公 司 设 总经 理 一 名 ,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公 司 设 总 经 理 一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
理 若 干名 ,总 工 程 师 一 名 ,财 务 总 监 一 副 总 经 理 若 干 名 , 总 工 程 师 一 名 ,
名,董事会秘书一名,总法律顾问一 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名 , 均由 董 事 会 聘 任 或 解 聘。 总 法 律顾 问 一 名 ,总 经 理 助理 一 名,
均 由 董事 会 聘 任 或 解 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修订前 修订后
责 , 行使 下 列 职 权 : 负 责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主 持 公 司的 生 产 经 营管 理 工 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告 工 作; 事 会 报告 工 作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投 资 方案 ; 和 投 资方 案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案; 方案;
( 四 )拟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制 度 ; ( 四 )拟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制 度 ;
( 五 )制 订 公 司 的 具 体 规 章; ( 五 )制 订 公 司 的 具 体 规 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副 总 经理 、财 务 总 监 、总 工程 师 、总 法 司 副 总经 理 、财 务 总 监 、总工 程 师 、
律 顾 问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理 人 员。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人员;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管 理 人员 ;
权。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总经 理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职权。
总经 理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第 一 百 五 十 条 副 总 经 理 、总 工 程 师、 第 一 百 五 十 条 副 总 经 理 、 总 工 程
财 务 总 监 、 总 法 律 顾 问 协 助 总 经 理 工 师、财 务 总 监、总 法 律 顾 问、总 经理
作 ,履行 各 自 具 体 职 责 ,总经 理 因 故 不 助 理 协 助 总 经 理 工 作 , 履 行 各 自 具
能 履 行职 责 时 ,应 报 董 事 会批 准 ,指 定 体 职 责 , 总 经 理 因 故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一 名 副总 经 理 代 理 。 时,应报董事会批准,指定一名副
总 经 理代 理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设计总院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