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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珠景观: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2-28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东珠
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规定,就本次授予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
    2、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2018年2月27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履行了必要的公示及审核程序,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人数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人数的相关规定。
    4、本次授出的股票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出数量的相关规定。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
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授予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