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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珠生态: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2019-11-15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19-084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高密市乡村振兴家园建设 EPC 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合同价
格为 24,667.7 万元(大写:贰亿肆仟陆佰陆拾柒万柒仟元整)。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
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
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
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
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19 年 10 月 9 日及 10 月 30 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项目预中
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
2019-080)。
    近日,经公司与高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密市夏庄镇人民政府、高密
市柏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发包人”)友好协商,签署了《高密市乡村振
兴家园建设 EPC 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EPC)》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高密市乡村振兴家园建设 EPC 总承包项目。
    2、合同价格:人民币:24667.7 万元(贰亿肆仟陆佰陆拾柒万柒仟元),其
中:勘察设计费为 650 万元,建安工程费为 22874 万元,工程暂列金为 1143.7
万元。
    3、工程内容:
    高密经济开发区 36 个自然村,夏庄镇 30 个村,柏城镇 30 个村的美化、亮化
等规划设计及建设。
    4、工程承包范围:
    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及相关后续服务和设计施工图范围内所
有工程的建设、技术支持、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
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包含民事协调等相关事宜。具体设计内容含工程
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等。
    5、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65 天。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发包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价格与支付

    1、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

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

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2、预付款

    (1)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

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

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

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

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二)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

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

约定;

    (2)承包人违反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

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
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

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

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三)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
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
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
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
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
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
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