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或“保荐机构”)作 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珠生态”、“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要求,对东珠生态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 股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11 号)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690.00 万股,并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17,070.00 万股,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22,760.00 万股。 根据 2018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公司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227,6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现金股利 0.5 元(含 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总计派发现金股利 113,800,000 元(含税),转增 91,040,000 股,转增后总股本为 318,640,000 股。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工作已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后续无变化。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3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73,290,280 股。解除前述限 售后,上市流通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00%,前述解除限售股占解禁后 流通股总数的 47.92%。 本次解禁限售股已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故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席惠明、浦建芬、席晨超、席晓燕可解禁其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 合计 165,689,720 股。解除前述限售后,上市流通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本次解禁限售股占解禁后流通股的 52.00%。本次解禁限售股将于 2020 年 9 月 1 日上市流通。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席惠明、浦建芬、席晓燕、席晨超, 上述 4 位股东所做与股份限售有关的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的席惠明承诺:(1)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期 的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已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 份不超过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自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 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 每年的 减持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的 120% (如果公司股票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作出相应调整)。本 人减持将提 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如本人减持行 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浦建芬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每 年的减持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 120%(如果公司股票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作出相应调整)。本人减 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如本 人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席惠明、浦建芬的子女及实际控制人之 一的席晨超、席晓燕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上市公告书中做 出的承诺一致; 3、本次解除限售股股东不存在对于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做出承诺的事项; 4、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未存在后续追加承诺事项; 5、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无。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公司自 2017 年 9 月 1 日上市以来,未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也未出现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因此不存在因以 上情形导致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 年 9 月 1 日。(如因遇 非交易日,上市日期顺延)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165,689,72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52.00%。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4 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可能因四舍五入存 在差异): 剩余限售 本次解禁限售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序号 股东全称 股数量 备注 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万股) 1 席惠明 121,226,000 38.04% 0 - 2 浦建芬 31,136,300 9.77% 0 - 3 席晓燕 2,463,720 0.77% 0 - 4 席晨超 10,863,700 3.41% 0 - 合计 165,689,720 52.00% 0 总股本 318,640,000 100.00% 0 注:上表中,现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席惠明、席晨超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 在公司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五)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 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 告[2017]9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 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项目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 条件股份 165,689,720 52.00% -165,689,720 0 0 /非流通 股 其他境内 法人持有 0 0 - 0 0 股份 境内自然 人持有股 165,689,720 52.00% -165,689,720 0 0 份 二、无限 售条件流 152,950,280 48.00% 165,689,720 318,640,000 100.00% 通股 三、总股 318,640,000 100.00% - 318,640,000 100.00% 本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 做出的与限售有关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所做 的承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所作相关承诺;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的相关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