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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珠生态: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2020-12-10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0-081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赣州市章贡区乡村旅游建设项目水西乡村旅游建设-和乐生态旅游、美丽
乡村建设及东江源大道(章贡区段)基础提升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合同
价格分为两块,分别为:(1)施工费(含建安费):27266 万元,下浮让利率为
9%,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贰亿肆仟捌佰壹拾贰万零陆佰元整(小写
金额 248120600 元),其中:和乐生态旅游基础设施提升施工费约 17570.28 万元,
美丽乡村建设施工费约 5467.28 万元,东江源大道(章贡区段)基础设施提升改
造工程施工费约 1774.5 万元。(2)设计费: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陆
佰柒拾万元整(小写金额6700000.00 元),其中:和乐生态旅游基础设施提升
设计费约 450 万元,美丽乡村建设设计费约 160 万元,东江源大道(章贡区段)
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设计费约 60 万元。
    合同生效条件: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
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
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
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
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20 年 9 月 9 日及 9 月 12 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项目预中
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
2020-067)。
    近日,经公司所在联合体与赣州市章贡区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发包人”)友好协商,签署了《赣州市章贡区乡村旅游建设项目水西乡
村旅游建设-和乐生态旅游、美丽乡村建设及东江源大道(章贡区段)基础提升
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赣州市章贡区乡村旅游建设项目水西乡村旅游建设-和乐生态
旅游、美丽乡村建设及东江源大道(章贡区段)基础提升项目。
    2、合同价格:
    (1)施工费(含建安费):27266 万元,下浮让利率为 9%,合同价格暂定为
人民币(大写):贰亿肆仟捌佰壹拾贰万零陆佰元整(小写金额248120600 元),
其中:和乐生态旅游基础设施提升施工费约 17570.28 万元,美丽乡村建设施工
费约 5467.28 万元,东江源大道(章贡区段)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施工费约
1774.5 万元。
    (2)设计费: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陆佰柒拾万元整(小写金额
6700000.00 元),其中:和乐生态旅游基础设施提升设计费约 450 万元,美丽
乡村建设设计费约 160 万元,东江源大道(章贡区段)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设
计费约 60 万元。
    3、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和乐村、凌源村、永安村、
上禾村、窑背村、东江源大道(章贡区段)等。
    4、工程内容及规模:

    赣州市章贡区乡村旅游建设项目水西乡村旅游建设-和乐生态旅游、美丽乡
村建设及东江源大道(章贡区段)基础提升项目,包括和乐生态旅游基础设施提
升、美丽乡村建设、东江源大道(章贡区段)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等三个子项
目,其中:(1)和乐生态旅游基础设施提升主要包括 A 区、B 区及周边景观区域
改造,改造区域占地面积约 50 万平方米,建筑外立面改造,景观公园占地面积
约 15 万平方米,新建社区用房;(2)美丽乡村建设主要包括凌源村、上禾村、
永安村、窑背村、乡村振兴带—旅游公路等区域,景观公园建设,沿道景观占地
面积约 15 万平方米;(3)东江源大道(章贡区段)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对应
105 国道改线与东江源大道平交口段至石甫村牌坊段内 5 个节点的提升改造,改
造区域占地面积约 25 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 31900 万元,建安工程费及设计
费约 28136 万元,其中:和乐生态旅游基础设施提升约 19758 万元,美丽乡村建
设约 6168 万元,东江源大道(章贡区段)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约 2010 万元。

    5、合同工期:

    设计工期:共计 60 日历天(自下发中标通知书后至承包人提交经图审合格
的纸质及电子版施工图之日止)。

    (1)规划方案整合工期: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0 日历天完成规划方
案整合,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 10 日历天内完成规划方案修改(考虑文
件总图指标等)。

    (2)初步设计(含概算等):规划方案经代建人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 15
日历天完成。

    (3)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经代建人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 25 日历天完成
所有施工图设计工作。

    备注:①图审机构出具意见后 7 日历天必须回复正式图纸;②以上时间均以
代建人签收正式文件时间为依据。

    施工工期:共计 300 日历天。其中:和乐社区 A 区、B 区临街的建筑外立面
及店招改造、东江源大道(和枫溪路-金华路)东侧景观工程、冶金北路(东江
源大道-金林路)改造提升工程必须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发包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总价和付款

    1、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中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

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2、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

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
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
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
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
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施工质量
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
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
用利益;
    (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
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
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
和义务。
    (三)争议解决
    1、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
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
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
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
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2、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
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合同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

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

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三、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
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
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
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
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