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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珠生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30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珠生态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是基于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作
 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
 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
解除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席惠明先生、席晨超先生、谈劭旸先生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是基于目前资本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综合考虑
内外部影响因素,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
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召
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上述
事项。
    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在对公司价值和未来可持续发展较为认可的基础上做
出的。回购股份的实施,可以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
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规定。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拟通过自有资金,回购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
2,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盈
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合法合规,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
和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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