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东珠生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法律意见书2021-04-28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汉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 1 号楼 22 层、23 层
www.hanshenglaw.cn     电话:(8621)51877676      传真:(8621)61859565
                               目       录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3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4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7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8

五、结论意见........................................................ 9




                                    1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2021HS 意字第 290 号



致: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珠生态”)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 2021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
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本所律师特申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江苏东珠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3 日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
准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11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690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2017 年 8 月 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5,690 万股 A 股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简称“东珠景观”,股票代码“603359”。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729028470W
 住所                 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 90 号
                                     3
 法定代表人          章建良
 注册资本            3,1864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
                     明工程、环保工程、矿山修复工程的施工;风景园林工程设计;
                     绿化养护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与技术转让;花卉苗木的研发、销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花
                     卉苗木的种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1 年 7 月 5 日
 经营期限            2001 年 7 月 5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
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珠生态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

   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公司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授权与批
准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
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书面说明及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
参与、风险自担、利益共享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
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

                                         4
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要求。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书面说明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参与对象的书面确认,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符
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与公司
或其下属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等资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对公司
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或子公司骨干员工,合计不超
过 150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书面说明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参与对象的书面确认,参与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不涉及杠杆资金,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
部分第(五)项第 1 小项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 A 股股票(股票代码:603359),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2 小项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
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存续期届满前,如因公司股
票停牌或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所持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并
需延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小项的相关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核查持有人认购情况清单,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1,624,400 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
318,640,000 股的 0.51%,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
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
                                      5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
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小项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采用公司自行管
理模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
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
使股东权利,不再另行选任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基于上述,本所经
办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规
定。

   (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
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
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书面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
自行管理,不适用《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中的“管理协议的主要
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除上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适用部分外,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6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
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因此,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相关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对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不存在《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3)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
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4)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
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收和保留优秀人才,
兼顾公司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更灵活地吸收各种人才,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有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
见,认为:(1)公司不存在《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7
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
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
机制,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
性,吸收和保留优秀人才,兼顾公司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更灵活地吸收各种人
才,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综上,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
三部分第(十)项之规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仍需履行下
列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
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审核意见。




                                     8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和《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之相关规定,随着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
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
格;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
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
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依法实施;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