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 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 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