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22-23 层 邮政编码:200127 电话:(021)5187 7676 传真:(021)6185 9565 电子邮箱: hansheng@hanshenglaw.cn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1HS 意字第 214-1 号 致: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 14 时在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 90 号东珠生态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 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 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1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 14 时在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 90 号东珠生态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席惠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0 人, 共 计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82,570,623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7.590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 及 股东 代 表 ( 含股东 代理 人 ) 共计 10 人, 共 计持 有 公 司有表 决 权股 份 168,466,4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414%。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104,14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9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107,6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0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普通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182,567,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4% ; 反对2,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普通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182,567,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4%;反对2,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普通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182,567,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 的99.9984%;反对2,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普通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182,567,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4%;反对2,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普通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182,567,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4%;反对2,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1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对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特别决议。 5 表决情况:同意182,569,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5% ; 反 对 84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10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如下: 持股 5%以上的普通股股东:同意 152,362,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持股 1%-5%普通股股东:同意 23,583,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持股 1%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 6,624,4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反对 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 中,市值 50 万以下普通股股东:同意 1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5.2109%;反对 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78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市值 50 万以上普通股股东:同意 6,607,7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七)《关于公司2021年度融资额度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普通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182,567,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4%;反对2,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 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普通决议。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席惠明、浦建芬、席晨超、谈劭旸回避表决后,同意 18,955,92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 2,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1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对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普通决议。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席惠明、浦建芬、席晨超、谈劭旸回避表决后,同意 18,955,92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 2,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0股,占 7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1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对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普通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182,567,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4%;反对2,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普通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182,567,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4%;反对2,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1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对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8 (十二)《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普通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182,567,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4%;反对2,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1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对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关于确定202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普通决议。 表决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一致行动人席惠明、浦建芬、席晨超、谈劭 旸、章建良、缪春晓、朱正中、朱亮回避表决,回避表决后,同意14,162,80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反对2,84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10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对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9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