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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傲化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7-12-20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大连百傲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
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
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管理
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
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生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同时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募集证券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统一格式编写。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
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申请,根据
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它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办理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
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

     (二)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为: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并报送相关
文件;
    2、公司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1、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
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经签署的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经
审核后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权限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部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认真学习了解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则,掌握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的范围,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
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
回答。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
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四十六条 对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该等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在该等
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

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

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第四十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公司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公司依据法
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九条 当公司得知尚未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立
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
会。

                          第六章   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
司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
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应配备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资料,
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或其授权的公司证券部相关人员负责保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
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
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八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
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