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百傲化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有关法律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0-01-0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有关法律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9]第 191 号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07)
        电话: +86 10-58137799 传真: +86 10-58137788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函有关法律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百傲化学”或“公司”)的委托,对其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

部(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

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52 号)就百傲化学拟收购大连汇宇

鑫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大 连 汇 宇 鑫 ” ) 持 有 的 Hui Yu Xin American

Corporation(以下简称“美国汇宇鑫”)4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被问

询的有关法律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

上交所问询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并不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任

何新颁布的或经修订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会对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的结论意见产生影响;本所亦无法保证有权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对本法律意见

书中涉及相关问题的理解和意见与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结论意见一致或者

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

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做了询问并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本所得到了公

司及相关当事方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的、完

                                           2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

隐瞒;文件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

均与正本或与原件相符;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各项文件的签

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各

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依赖

相关当事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和确认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百傲化学回复上交所有关问询之目的参考和使用。未经本

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就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3:标的资产审计报告显示,美国汇宇鑫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 4,659.15 万元、7,027.01 万元、13,523.70

万元,逐年上升,其中关联方往来及关联方借款占比较大。此外,公司其他应

收款科目中也存在较大占比的关联方往来款。同时,Clearon 的全部经营性资产

均为借款设立抵押及质押,美国汇宇鑫已将 Clearon 100%的股权质押给中合中

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请公司补充披露:(1)美国汇宇鑫上述关联方

借款和往来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对方、金额、形成时间及形成原因等,是

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2)抵押及质押事项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并说明交易双方解除质押的具体措施及后续安排;(3)双方任意一方若未能在

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所导致的违约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4)请会计师对问

题(1)发表意见,请律师对问题(2)(3)发表意见。


    回复意见:
                                   3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一、Clearon 经营性资产抵押及质押


    (一)基本情况


    2017 年 11 月 13 日,Clearon Corporation(以下简称“Clearon 公司”)与

ACF FINCO I LP ( 以 下 简 称 “ACF 公 司 ” ) 公 司 签 署 Loan and Security

Agreement(以下简称“《贷款担保协议》”),约定在满足《贷款担保协议》规

定条件的前提下,ACF 公司向 Clearon 公司提供循环信用额度的贷款,贷款总

额度为 2,000 万美元。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Clearon 公司已使用额度 1,451.7

万美元。


    《贷款担保协议》第 4.1 条及关于担保物的释义条款约定,Clearon 公司以

其全部经营性资产就 ACF 公司贷款提供抵押及质押担保。未来 Clearon 公司将

以其正常经营所得、上市公司之外的投资人的增资款等作为偿还 ACF 公司的贷

款。

    (二)或有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

    经核查,就 Clearon 公司以其全部经营性资产进行抵押及质押事项,Clearon
公司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贷款担保协议》第 9.1 条,以下情形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1)
Clearon 公司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2) Clearon 公司在协议项下承诺与保证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存在实质性瑕疵;(3) Clearon 公司违反协议项下特定条款或违反特
定条款外的其他条款且超过 20 个工作日未纠正;(4) 发生其他贷款文件项下的
违约事件;(5) Clearon 公司发生破产、清算、暂停营业等情形;(6) Clearon 公司
产生税收留置记录且未在 15 日内解除;(7) Clearon 公司出现对其不利的重大判
决;(8)发生影响 Clearon 公司债权实现的事件;(9) Clearon 公司对第三方债务发
生实质性增大;(10) Clearon 公司发生可能导致员工福利计划终止等情形的事件;
(10) 抵押物在未投保的情况下发生实质性灭失、损坏等;(11) Clearon 公司及相


                                     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关方否认贷款文件效力或 ACF 公司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12) Clearon 公司或
其他相关方因重罪或特定罪名被起诉或定罪;(13) 其他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贷款担保协议》第 9.4 条,如发生以上违约事件,ACF 公司有权采
取如下措施:(1) 直接要求 Clearon 公司的债务人向 ACF 公司履行债务;(2) 取
得担保物所有权并通知相关方权利已转移;(3) ACF 公司有权向保险人就担保物
损失进行索赔,并有权将保险收益用于支付其向 Clearon 公司提供的贷款;(4) 占
有担保物,并有权要求 Clearon 公司将担保物放置在指定地点;(5) ACF 公司有
权将贷款还款冲抵其债务;(6)以出售、租赁、许可等方式处分担保物;(6) ACF
有权选择其他非以行使抵押或质押权的方式实现其利益。


    二、Clearon 股权质押


    (一)基本情况

    经核查,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升控股”)已与中国进出
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
-境内借款人版)》(合同编号:2050001062016212450,以下简称“《借款合
同》”),进出口银行向和升控股提供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就上述贷款事项,和升控股与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合担保”)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编号:ZH-G-EBL2016010),约定
中合担保为和升控股在《借款合同》项下贷款还本付息义务的履行向进出口银行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和升控股将美国汇宇鑫持有的 Clearon 公司 100%
股权质押给中合担保(以下简称“股权质押”),以此对中合担保向进出口银行提
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进行反担保;为此,美国汇宇鑫与中合担保签订了《股权
质押协议》。

    (二)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1. 经核查,根据《委托保证合同》第 6 条有关约定,和升控股偿清主债务

前,应保证 Clearon 公司的股权稳定,美国汇宇鑫不予转让 Clearon 公司股权;

如和升控股及其子公司发生兼并、分立、合并等足以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
                                    5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需要事先通知乙方。

    2. 为推进本次交易,经和升控股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和升控股已将
本次交易告知中合担保,中合担保已知悉本次交易,双方正在协商有关事宜。大
连汇宇鑫及百傲化学亦承诺,将严格按照已签署协议的约定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如本次交易交割前 Clearon 公司 100%股权质押解除,
则该等股权质押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障碍。

    (三)解除股权质押的具体措施及后续安排

    经和升控股确认,其正在与中合担保协商解除股权质押的有关事宜,具体包
括但不限于清偿债务,或提供其他担保物等事项;在与中合担保协商一致后,将
签订有关解除股权质押的法律文件,并办理股权质押法定解除手续。同时,百傲
化学亦同意,其将积极配合并验证股权质押的解除手续,并将严格按照已签署协
议的约定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

    (四)或有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

    经核查,就股权质押事项,和升控股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委托保证合同》第 13.1 条,以下任一情形构成或视为和升控股在合
同项下的违约事件:(1) 和升控股未按《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向中合担保提供
反担保,或者和升控股向中合担保提供的反担保不符合《委托担保合同》的规定,
或者和升控股未能按照中合担保的要求提供令其认可的新的担保;(2) 和升控股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能按或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3) 和升控股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执行《委托担保合同》的;(4) 和
升控股未按期足额偿还主债务;(5) 和升控股未能按照中合担保要求及时偿还代
偿款项及相关费用;(6) 和升控股未按照中合担保要求及时足额支付担保费及
《委托担保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7) 和升控股在《委托担保合同》项下作出
的陈述或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8) 和升控股违反了《委
托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约定,或发生了中合担保认为将会严重不利地影响
其在《委托担保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9) 和升控股终止营业或者发生破


                                   6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产、解散、歇业、停业、关闭、被撤销或主要资产被査封等事件,或和升控股的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实质性的不利变化;(10) 发生反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

    根据《委托保证合同》第 13.2 条,如发生以上违约事件,中合担保有权在
任何时点,分别或同时采取一切中合担保认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采取下列措施:(1) 要求和升控股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和升控股未按期纠
正的,中合担保有权要求和升控股支付不少于《委托担保合同》规定的担保费
10%的违约金;(2) 要求和升控股立即缴付保证项下的代偿款项及相关费用、担
保费及《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3) 要求和升控股赔偿因其违约而给
中合担保造成的损失;(4) 行使反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5) 行使法律法规及《委
托担保合同》赋予的任何其他权利。

    根据《委托担保合同》第 13.3 条,在合同签订后,因和升控股原因导致《委
托担保合同》未执行或不可执行的,视为中方违约,和升控股应按照《委托担保
合同》约定第一年担保费总额的 30%支付中合担保违约金。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