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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傲化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2021-05-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10161-4 号

致: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百傲化学”)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
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百傲化学保证其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
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独立、客观、
公正地对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进行了查验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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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
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中国法律之外的其他任何法律发表法律
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
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无核查和作出
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仅供百傲化学为本次差异性分红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
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
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0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实施限制性股权
激励计划。

     2020 年 12 月 0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大连百傲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2021 年 1 月 2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公司
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1,107,522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25%,公司回购的股份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回购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
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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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里的 11,107,522 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
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布的《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以及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2020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619,080,685.80 元。以公司总股本 261,346,400
股扣减回购的库存股 11,107,522 股后的 250,238,87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6.00 元 ( 含 税 )。 以 此 计 算 合 计 拟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150,143,326.80 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本次差异化分红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
参与分配的情形。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
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250,238,878×0.6 元)÷261,346,400≈0.57 元

     以本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1 年 5 月 12 日)收盘价格 13.69 元/股为参
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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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57 元)÷(1+0)
=13.12 元/股

     公司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6 元)÷(1+0)
=13.09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
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3.12 元-13.09 元)÷13.09 元=0.23%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回购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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